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9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这一进程中,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实,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逐步发展完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正是有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决策、直接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才有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创设和完善。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出鲜明的监督和治理特点,独具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涉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并存,并以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非诉监督与提起诉讼相衔接,以诉前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履职为优先目标;多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并存,同时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更重责任。正是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世界上独树一帜,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新样本、新形态,对国际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会议表示,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持续增长、履职领域不断拓展、制度规范日趋完善、制度运行成效显著,充分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和真理力量。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督促性,实质是履行法律监督本职。检察机关在诉前督促行政机关、侵权主体等依法履职尽责,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争取最佳办案效果。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协同性,不是检察机关“大包大揽”、唱“独角戏”,更不是代行其他部门职权,而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一个制度体系。检察公益诉讼具有开放性,基于公共利益的广泛性和公益保护的全面性,其履职领域不断拓展。经过持续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已逐步成为明显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一般行政诉讼的独立诉讼形态。
会议强调,党中央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初衷就是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监督。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保护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契合制度设计初衷。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占到全部公益诉讼起诉案件总数的95%以上,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又占到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90%左右,已形成以检察公益诉讼为主的公益诉讼基本格局。当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还是有关单行法的相关规定,都难以完全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规律和特殊程序需求。从立法路径选择上,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更具现实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也不排斥其他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而且可通过衔接性条款设置起到良好促进作用,为制定实施统一完备的公益诉讼法打下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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