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全国高考在即,这是事关学生前途命运、家庭切身利益,牵动千家万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大事。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秩序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近年来生效的5个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件过程中,要突出重点依法严惩。对具有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监考老师、教培人员等组织作弊,组织多名考生跨省作弊,多次组织作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特别是对组织考试作弊的始作俑者、考前窃题的“内鬼”、多次组织作弊的累犯惯犯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往往一案查处多人,除主犯外,有的是在读大学生因法治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雇用为“枪手”,有的是考生及家长投机取巧而误入歧途,有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多数在开考前或考试中即被查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的,做到当宽则宽、罚当其罪,发挥好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近年来,许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已逐步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犯罪链条,上游有人非法获取试题,中游有专人负责采购或制作作弊器材、招揽作弊“生源”,下游有专业“枪手”负责答题。而有的作弊考生为了降低作弊“成本”或出于朋友“义气”,还非法将试题、答案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对此,最高法强调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全链条依法惩治。人民法院在准确查明各被告人参与的不同环节、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解释》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均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组织作弊等行为的,并非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亦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此外,还要注重积极促进源头治理。最高法指出,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依法能动履职,通过个案或类案审理发现考试培训乱象、内控机制不完善、行政处罚缺失等突出问题,向教育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等发送司法建议(如案例五),促进规范管理考试培训,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内控机制,清理违法违规机构,升级智能安防措施,强化作弊违规惩戒。许多地方通过组织在校学生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宣传等以案说法,加强法治教育,既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和试图作弊考生,也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抵制考试作弊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考试秩序,弘扬诚信社会风尚,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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