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办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总结固化处罚裁量实践成果基础上,对处罚裁量涉及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予以统一规范,细化裁量标准。
《办法》共4章32条。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办法》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要求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办法》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5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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