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吸收合并最高法相关司法文件的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司法解释共51条,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事项、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此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
最高法当日还发布了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涵盖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以来,至2024年5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178件,审结131件,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记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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