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夫妻姻缘终了后的债务纠葛(二)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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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阿萍没想到人过中年的老公越来越不靠谱,前几天借高利贷还不起刚把家里的房子卖掉,这几天又收到法院催缴案款的通知。阿萍与老公阿牛刚结婚就赶上了拆迁,名下都各有房产和存款,前半辈子可谓是衣食无忧。然而,年轻时就没上进过的阿牛,在眼见存折里的钱越来越少时,开始思索起赚钱的途径。一次偶然机会,阿牛发现做传销特别赚钱,于是借了高利贷准备大干一场。后经朋友小梅介绍,他认识了做二手房买卖的大鹏,眼见手头的传销工作十分“有利可图”,就大胆在小梅的担保下,以做生意为由向大鹏借了90万元,并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一入传销深似海”,被洗脑后的阿牛狂热的陷入传销工作中,多次向大鹏借款,大鹏每次问题借钱做什么,他只是说为了做生意。除了小梅的担保外,阿牛还将自己名下和妻子名下的多套房产作为抵押。这一切,妻子阿萍和孩子都被蒙在鼓里,家人只知道阿牛天天外出工作,却从来没往家拿过钱。久而久之,欠款越来越多,而传销工作又被查的严,阿牛觉得全家的财产都快被自己挥霍尽了。
一次酒后,阿牛向家人坦白了自己借款一百多万无法归还的事实。妻子阿萍看到那么多欠条后又怒又急,几天都吃不下饭。没过几天,阿牛称以自己房产抵押所借的高利贷到期,因手头实在没钱,只好将房子卖掉还债。一家人还没反应过来,一套房子就这么没了,心里十分恐慌。于是,全家人紧急召开会议,决定阿牛和阿萍暂时离婚,将现有的房产归到阿萍和女儿名下,避免房子被“收走”。一转眼,大鹏也因借款到期向阿牛催债,阿牛回复说自己无法还钱。大鹏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牛、阿萍和小梅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阿牛收到传票后,意识到家里的其他房子也免不了被卖掉的现实,又不敢向妻子坦诚,只好偷偷拿着妻子的身份证、家里的户口本并伪造了妻子签名的委托书,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大鹏进行了和解,试图以此拖延时间。但是约定的还款期转眼就到了,大鹏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法院的查封阿萍名下房产的执行通知书很快就到了阿萍手上。
阿萍眼见房子又要卖掉还债了,心有不甘,就找律师朋友咨询了下。律师朋友告诉阿萍,若委托代理手续是伪造的,可以申请再审。于是阿萍向法院申请再审,指出其并未委托阿牛代理案件,且对阿牛的借款事实并不知情,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其不应承担此债务。与此同时,阿牛也辩称其借款用于传销,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阿萍和孩子并不知情,应由其个人负担债务;并拿出夫妻分割财产的协议,证明房产已被分至阿萍和孩子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牛向大鹏借款的事实是存在的,且大鹏不知阿牛借款用于传销活动。借款发生在阿牛和阿萍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均不能证明阿牛在借款时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不能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该部分借款确实用于传销活动,因此应当由两人共担责任。阿牛借款后与阿萍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阿牛和阿萍即便离婚,也应当以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约定具有私密性特征,外人一般很难掌握此类信息。因此,若第三人对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约定并不知情,善意向夫妻一方借款,在无特殊情况时,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两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前财产约定尚且如此,毋宁说夫妻欠债后的离婚财产约定了。当前很多人认为通过“假离婚”就可以转移财产,规避债务,这种想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古有“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种想法已经完全不适用于现代法治社会了。在诚信市场经济下,夫妻本是同体,共享债权,共担债务,即便离婚也免不了该负担的义务。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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