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赡养纠纷 何以老有所依(二)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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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老人坚持住托老所 该不该支持
曹某现年80岁,丈夫去世较早,一直与儿子王某共同生活在一起。2000年,原告曹某以儿子王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2011年5月,原告以体弱多病、物价上涨为由将儿子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增加赡养费给付数额。法院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自2011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曹某赡养费150元。2014年11月27日,原告曹某再次将儿子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某每月给付自己交付给托老所的托老费800元,并承担原告曹某的医药费。
在本案审理中,法官发现,与一般赡养纠纷不同,本案中老人曹某主动要求住敬老院而不愿与儿子共住,其理由为家人较忙,缺乏对其好的照顾,而且去敬老院可以和别的老人共同参加文体活动,有助于身心健康。而本案的被告王某,并不同意曹某去养老院,认为没必要支付这笔托老费,并表示自己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并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本案中,被告王某对原告曹某疏于照顾,忙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曹某无法得到应有的照料。如果坚持让原告曹某随被告王某居住,曹某仍然得不到王某尽心的照料,裁判就会失去意义。应当遵循老年人的意愿,支持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生活方式,真正解决老年人的困难,体现法律判决的有用、有效。因此,对于原告曹某住托老所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经过调解,被告王某自2015年1月开始,每月给付曹某交付托老所的托老费人民币800元,原告曹某的医疗费凭镇级以上医院医疗费单据报销后的余额由被告王某负担。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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