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5日,张先生与刘女士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育有一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8月21日,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女士离婚。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育有一女,张先生于2014年8月21日起诉离婚,可见,张先生起诉离婚时,刘女士产后尚不到一年,故张先生此时不得提出离婚。张先生的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