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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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男与赵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2年认识,后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1月15日,应赵女要求,王男书写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该协议内容为:男友王男赔偿本人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在还清45万之前每月支付2900元生活费,每月返回生活费100元,从2009年11月15日生效。后两人分手,赵女以双方存在协议为由,起诉要求王男给付45万元。法院以双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王男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协议”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王男无偿给付赵女45万的意思表示、赵女对此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见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
王男基于与赵女的恋爱关系承诺无偿给付赵丽45万,并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王男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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