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挖掘出的埋藏物若能证明所有人的其所有权应予以保护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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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5年张大力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刘一水,1938年7月6日”。刘一水系刘小树的祖父,1938年7月9日被日寇杀害。对此1000块银元,张大力和刘小树都主张归自己所有,因此刘小树向法院诉讼,要求张大力返还此1000块银元。
法官讲法:
《物权法》中规定了拾得物的归属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物权、债权关系,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除文物外,参照拾得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原则上归权利人,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本案的埋藏物银元不属于文物。又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民通意见》第93条的规定,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许可,应当予以保护。
本案中,银元为刘一水所埋藏,能够证明,可以归其所有;刘一水已死,刘小树为其孙,属于继承人之列,银元应归于刘小树所有。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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