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错误理解物权法 毁坏他人院墙借道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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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大(化名)与被告肖二(化名)系同村村民,二人南北为邻居住,肖大居南,肖二居北。肖大北正房比肖二北正房向东错一间房,肖二开东院门,经门前东西向胡同拐入肖大宅院东侧一条南北向胡同向南通行至东西向街道。2007年12月中旬,肖二将肖大宅院东侧篱笆墙全部毁坏拆除,经村委会为双方调解未果,肖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肖二为其恢复东侧篱笆院墙原状。
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肖大认为,被告肖二毁坏的院墙,是他建造在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建筑,是合理合法地使用自己宅基地,被告肖二无权干涉,更不应私自毁坏他的东侧篱笆院墙。
被告肖二认为,虽然原告肖大东侧篱笆院墙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但是在1993年丈量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原告肖大宅基范围丈量有误,将东侧篱笆院墙范围算在其中。另外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由于自己需要利用原告肖大宅院东侧的胡同通行,而该胡同过于狭窄,使其通行不便,故与原告肖大协商占用其东侧篱笆墙一定范围内土地通行,但遭到肖大的拒绝,故此产生纠纷。而考虑其胡同狭窄的客观情况,被告认为应当允许他使用肖大宅院东侧一定范围内土地通行。
经查,被告门前东西向胡同宽度为1.9米,而原告宅院东侧胡同,从东侧篱笆院墙量至该胡同东侧他人宅院西院墙磉的宽度为2.44米。
双方法庭辩论结束后,经法官调解,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当庭表示自愿将毁坏的原告院墙恢复原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其所强调的是相邻权利人在没有其他选择、确实无法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邻关系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本案中,被告门前东西向胡同宽度为1.9米,而原告宅院东侧胡同,从东侧篱笆院墙量至该胡同东侧他人宅院西院墙磉的宽度为2.44米,宽于被告门前东西向胡同宽度,故不存在影响通行问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01条的规定,农村土地纠纷,应以近期土地登记为准。本案中,原告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使用证显示被告毁坏的原告宅院东侧篱笆院墙建造在宅基地范围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恢复原状。
法官据此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使得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主动恢复原告院墙原状,双方当事人和解。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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