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失恋触电自杀未遂 诉供电公司被驳回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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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是16岁的女孩。2006年,因其男友提出分手,致使王丽感情受挫,心理失衡。因感到生活没有了意义,王丽便独自来到郊外,用铁丝碰触了架设在郊外的高压电,以寻求自杀。
触电后,王丽当场晕倒。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已被高压电电伤。为此,其家长将高压电所属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其女儿触电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2万元。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涉及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一般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要先考查致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以此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的;3.受害人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引起的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本案中王丽的人身损害是因其寻求自杀引起的,故其损伤后果应由自己承担,电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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