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物业服务不到位 物业收费需打折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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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法院审结原告北京市东腾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柳某某物业管理纠纷案。
原告东腾物业诉称,被告柳某某于2002年12月19日入住东兴二区某楼某室,由我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现被告拖欠2002年12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358元,经我单位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缴纳。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单位上述物业管理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其从2002年12月19日入住东兴二区某楼某室至今,从未与原告东腾物业签订任何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也从没有向我催交过物业管理费。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其中一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尤为严重的是,被告的物业服务存在大量的瑕疵。2003年5月,我家住一层的共用化粪池堵塞,几次找到原告要求疏通,但被告置之不理。由于不能正常生活,无奈,自己花钱对化粪池进行清淤。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自己的抗辩理由,提供了2005年9月23日向永发家政服务部缴纳的更改管道独立下水的改装费800元的收据,《京华时报》2006年3月25日发表的报道:“2006年3月24日早上8点半左右,顺义区东兴二区某楼前化粪池发生爆炸,一居民被崩起的井盖砸伤右腿,附近多件物品受损。据了解,爆炸原因为化粪池内管道不畅引发沼气过量。”原告承认在某楼前发生化粪池爆炸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东腾物业为顺义区东兴二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居住在该小区接受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被告柳某某理应根据东腾物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时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被告所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问题,通过被告提供的《京华时报》的报道完全可以证实,原告对化粪池确实存在清掏不及时的现象,应对原告提供该项服务的费用予以酌减。(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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