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超过担保期限 保证人不担责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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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市人寿保险分公司与市某铸造厂、顺义某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铸造厂返还原告人保北京公司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保证人农工商公司的诉讼请求。
1991年7月20日,市保险投资公司与铸造厂签订借款合同,铸造厂向市保险投资公司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利率为月息8.1‰,按季结息。农工商公司向市保险投资公司出具借款担保书,承诺保证铸造厂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和应付的其他款项,当铸造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时,在接到要求付款的通知后无条件偿还上述一切款项。
合同签订后,市保险投资公司发放了借款。借款期满后,铸造厂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05年4月30日的利息为20.3万余元,农工商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铸造厂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截止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农工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对人保北京公司所诉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农工商公司认为,原告未找过其催款,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市保险投资公司为市保险分公司下属公司,于1994年9月撤销。2001年4月30日,人保北京公司向铸造厂发出通知,通知铸造厂保险公司已经分设,债权已划归人保北京公司所有,要求尽快归还所欠贷款及利息。2003年4月29日,人保北京公司向铸造厂发送催款通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铸造厂对人保北京公司所诉事实无异议,故对人保北京公司要求铸造厂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农工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其应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人保北京公司未提供其在保证期间向农工商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故对人保公司要求农工商公司对铸造厂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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