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到期无力还钱 抵押物不能归债权人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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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李老汉家想办一个面粉加工厂,为借钱他问遍了亲友也没能凑足资金。后李老汉找到本村的个体户刘先生请求借款1.5万元。刘先生爽快地答应了,但提出要求李老汉给付利息,并用其家的马车和牲畜作抵押,李老汉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刘先生出借李老汉1.5万元,月息1%,2003年3月20日付清本息。如到期不能偿还,李家的1辆马车和2头骡子归刘先生所有。李老汉和刘先生在合同上签了字、摁了手印。当日,刘先生给了李老汉1.5万元现金。
2001年底,在李老汉全家人的努力下,面粉厂终于开业了。但由于李老汉缺乏经营管理经验,导致销路不畅。李老汉和家人忙了一年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连家中的老本也赔了进去,还欠了一大笔债。而这时,刘先生的1.5万元借款已经到期,李老汉实在无力给付。于是,李老汉要求刘先生再延长半年还款期限,利息继续计算。刘先生不同意,说李老汉要么还钱,要么用马车和骡子抵债,李老汉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李老汉抵押的马车和骡子判归自己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此法律条款实质是表明法律禁止绝押合同。绝押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法律禁止绝押合同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抵押权人以威胁或乘人之危,迫使抵押人订立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抵押合同。同时,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物没有经过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给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也对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
本案中,刘先生和李老汉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李老汉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及利息,李家的马车和骡子就归刘先生所有。这种合同条款就是绝押合同条款,属于法律禁止约定的条款。依法,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条款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刘先生无权要求法院将李老汉的抵押物马车、骡子判归自己所有。但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所以,刘先生与李老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仍受法律保护。刘先生有权另行起诉要求李老汉清偿借款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编辑:梁菁菁)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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