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村委会无因管理 受益人理应偿付
北京律师网
2024-09-13 16: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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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大杨、小杨将同村正在放羊的朱先生打伤。后将朱先生放养的山羊赶到了村委会。村委会要求朱先生将山羊领走,但朱先生以被打伤住院为由拒绝领走。无奈,村委会雇人代为放养山羊,工资每天20元。后村委会起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朱先生将羊领走,并给付村委会雇人放羊支付的劳务费用。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大杨、小杨已对朱先生的损失予以了赔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物的一种法律事实。它成立的首要条件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主观要件是管理人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它成立的最重要条件是管理人必须已经实施了对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在管理人对下列事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主动为他人看管的物品为赃物;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者其他的一般生活事务,如代替他人接待朋友;单纯的工作行为;须经本人授权方能管理的行为,如放弃继承、公司股东的投票。
无因管理,从动机上说,管理人管理事务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从效果上说,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应归于他人,而不能由管理人自己取得。本案中,村委会是出于避免朱先生利益受损的动机,在没有法定,也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放养朱先生所有的山羊,并垫付了由此而发生的劳务费用。同时,此行为不属于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的行为,且村委会雇人放养的山羊是要还给朱先生的,这表明这种管理的最终受益人是朱先生。因而,村委会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法条表明,无因管理的成立,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对管理人为受益人管理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费用,以及自支出时的利息,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村委会与朱先生之间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形成了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村委会垫付的劳务费用,受益人朱先生应当偿还。至于大杨、小杨,因他们已对朱先生的损失予以了赔偿,所以,他们对村委会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朱先生的山羊而支出的劳务费用不应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先生偿还村委会代为支出的劳务费用。朱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朱先生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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