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牡丹花苗零成活 研究所诉卖花人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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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研究所诉称:2009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卖给原告五年生牡丹花苗木60000棵,每棵1.5元,被告需保证牡丹品种安全过冬,出现冻害被告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原告随后将牡丹苗耕种在自己的承包地里。然而今年春天,牡丹苗却没有一颗发芽,全部死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随后向有关人士咨询得知: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牡丹苗系切根取药后的废弃苗木,根系太短,成活率很低,更不可能开花,是不允许销售的。被告此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70200元。
2010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顺义法院第十四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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