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电力项目施工资质 送“好处费”涉嫌行贿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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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甲伙同王乙(另案处理)于2003年间,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承揽电力工程项目,给予时任北京城区供电公司工程处(科)负责人关某(已判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王甲于2009年七月三十日被检察院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15日9时30分,在东城法院第16法庭公开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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