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证开卡存款 转业无证难取钱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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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朱先生诉称,2004年4月29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景山区永乐支行用士官证开设了储蓄卡,同时办理了一个共用存折,当时开户存款金额为100元,并设立了密码。此后,原告又用该储蓄卡办理了几次存取款业务。在2004年12月,原告由北京所在部队转业回家,士官证被部队收回注销了全部信息。今年10月,原告到被告处查询该储蓄卡余额为33151.8元,并拿身份证、储蓄卡和部队出具的士官证被注销证明,向被告要求办理取款业务,而被告以不能提供士官证号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已多次交涉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应尽的义务,应依法承担按取款自由原则向原告支付存款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储蓄卡、存折、单位证明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1月25日9时,在石景山法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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