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晚点” 卫生院成被告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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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2010年2月某日凌晨,原告王某之母刘某高血压病发,王某于凌晨3点半左右拨打120急救电话,向距离刘某住所5公里左右的被告怀柔区某镇卫生院急救站请求急救,该镇卫生院表示立即派急救车,至凌晨3点50分,被告的急救车仍未到达,王某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凌晨4点被告的救护车到达刘某住处,在现场测量血压、心电图检查后,救护车于凌晨4点40分将刘某送至怀柔区医院,后刘某经区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救护车延迟到达,造成母亲刘某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对刘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也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7万余元。
10月26日下午14时在庙城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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