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自行放货 快递公司惹上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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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诉称:2010年3月3日,其销售的5台交换机委托某快递公司托运到广州,因为尚未收到货款,所以其与快递公司约定在货物到达广州后,需得到其通知方能把货物放出,并在快运单据上特别注明“等通知放货”的字样。结果,快递公司在没有得到科技公司通知的情况下,将货物放出,致使该批货物被广州购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走至今音信全无,科技公司至今也不能收回货款。
科技公司认为,快递公司在没有得到科技公司通知的情况下放货致使其利益受损,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24500元。
7月27日9时20分,在宣武法院第2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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