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礼”被开除 人事经理告女员工诽谤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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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曾系同事关系,原告系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08年12月12日,双方共同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郊外拓展训练,当晚被告酒后闹事,出于安全考虑,原告对被告进行劝阻,并将其搀回宿舍,嘱咐其同舍女员工注意安全后离开。次日,回到公司后,被告竟捏造事实,向同事及上司诬陷散布原告“非礼”被告的不实之词,对原告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最后竟导致原告被公司解聘。原告认为,被告的诬告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今后的就业、生活,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当庭赔礼道歉;被告须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所在公司承认捏造事实诬陷原告的错误,为原告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0元,精神损失费28000元。
7月16日10:30,在东城法院第29法庭公开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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