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购房尚未居住 房产商毁墙破门办公
北京律师网
2024-09-20 09: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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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称,2002年8月份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楼房一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接收房屋后,王某将房屋租出去,其后于2009年3月与租户解除合同。2010年4月,王某发现被告的物业部人员未经王某的同意从2009年5月开始在其房屋内办公,并将房屋的窗户拆除,破坏了防盗门及门锁。经王某要求,被告仍拒不腾退房屋,且拒不支付房屋使用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20000元,且支付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的房屋使用费用12000元。
6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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