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冬时节,许多冰雪项目爱好者选择来到雪场体验一把“速度与激情”,但由于冰雪活动危险性较高且技巧性强,在雪场发生碰撞在所难免,若因碰撞产生事故,到底谁该担责呢?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理了一起超龄参加雪圈滑行被“追尾”的案件,判定雪场承担70%的责任,撞人者承担20%责任,而本人也需承担10%的责任。
案情简介
某冰雪游乐场严禁50岁以上人群入园,王女士的女儿在微信小程序上购买了该雪场全程通玩单人票4张,并带着包括57岁的王女士在内的一家四口前去游玩。中午,王女士乘坐雪圈从雪道下滑到平地,停留几秒刚准备站起时,后方的刘女士乘雪圈从同一雪道滑下并撞向躲避不及的王女士,造成王女士右脚脚踝多处骨折。当日,王女士被急救车带到医院进行治疗和手术。王女士认为雪场放任后方的刘女士在自己尚未站起进入安全区域时即从同一雪道滑下,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责任,便一纸诉状将该雪场及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自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共40余万元。
游乐场辩称自己严禁50岁以上人群入园,购票须知也已写明。此外,每条雪道坡顶都配有一名安保人员负责游客安全下滑,并在场内循环播放提醒游客滑下后立刻离开雪场不得停留。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雪圈项目时,没有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年龄、运动能力等进行谨慎选择,而且下滑至缓冲区后也没有立刻离开雪道。而后方的刘女士下滑时未仔细观察雪道是否有人就滑下,才与王女士发生碰撞。因此,本次事故应由王女士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承担次要责任,雪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刘女士则认为雪场在王女士明显超龄的情况下,没有查证而允许其入园并取得雪圈,对现场管理严重疏忽,同时,在现场配备的安全人员明显不足,在王女士停止滑行后没有工作人员将其及时带离,而在王女士未离开雪道的情况下,又错误地引导自己下滑,应对王女士的损害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此外,王女士对纸质门票后的安全提醒视若无物,超龄参加该滑雪游乐项目存在危险性,且在停止滑行后长时间逗留在缓冲区,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而自己在下滑过程中并未违规操作,其对碰撞行为的发生难以通过自身操作避免。因此,王女士的有关损失,应由雪场和王女士本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雪场管理人员允许雪圈滑下时,乘坐雪圈的刘女士已经无法控制雪圈,而雪场安排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可能不知道高速滑下的雪圈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但因其疏于注意,允许或未制止后滑的雪圈滑下,造成刘女士乘坐的雪圈将王女士撞伤。因此,王女士受伤虽然从表象上看是因刘女士乘坐的雪圈撞击所致,但实质上主要是因雪场的工作失误所致。此外,雪场对不适宜入园的人群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未配备足够的安全员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整个雪场的安全有序。因此,雪场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同时,雪场《雪圈游玩安全须知》中提示“准备下滑时,应当观察滑道,滑行道和缓冲区无人时方可下滑”,刘女士作为王女士后方的滑雪者,在下滑之前应当注意观察滑行道和缓冲区的情况,保持与前方滑雪者的安全距离,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此外,王女士作为成年人,超龄参与滑雪运动,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之中,且在下滑至缓冲区后未及时离开雪道避让,在此次事故中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雪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22万余元,刘女士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6万余元,王女士自身亦承担10%的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雪场的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冰雪运动是具有较高风险的娱乐活动,雪场经营者在场内设置游客须知和安全提示的同时,也应具备较高标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施、救护设施。而对于冰雪运动爱好者而言,应全面了解所参与冰雪项目的运动规则、安全注意事项,合理评估自身的能力,严格遵守运动场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注意观察周围冰雪运动者的动向,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