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自营一家家具公司,因做家具定制生意认识郑先生并与其成为好友。郑先生无工作单位,于是与郭先生商议通过其家具公司为自己代缴社保,并且签署借条。后因郑先生无力偿还欠款,故郭先生诉至密云法院,要求郑先生偿还欠款53855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双方签订的借条无效,并责令郑先生偿还郭先生借款本金。
郑先生并未与郭先生的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郑先生也没在公司上过班,郭先生也从未给郑先生发放过工资,代缴社保初期,被告郑先生会将部分年份社保费用微信转账给郭先生,后几年代缴社保费用均由郭先生个人垫付,共计垫付五万余元。经郭先生多次催要,郑先生均表示尚无偿还能力。
经二人沟通一致后,郭先生向郑先生邮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出借人郭某人民币53855元。借款期限为壹年,2023年4月1日到期时还清本金。壹年内无需利息,逾期利息按6%计算(年利率),借款用途为个人使用。借款由出借人郭某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已经实际收到上述借款。”郑先生收到上述借条后在落款处签名回邮。
后因郑先生一直拒付款项,郭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庭审中,双方对诉争金额均无争议,郑先生认可应由其本人承担上述代缴社保费用,辩称并未收到任何现金,故不同意在本案中偿还款项。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由原告的公司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代被告缴纳社保,后双方补签《借条》一份。而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形下,原告代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郭先生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密云法院认定郑先生应返还郭先生借款本金五万余元,并酌情支持郑先生向郭先生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此外,涉案虚假社保缴费行为,应由相关社保机构予以纠正。
法官说法: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当劳动者遇到风险或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积极缴纳社保并为自己以后生活寻求保障,本无可厚非,但应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程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缴纳。如通过不法方式,特别是提供虚假材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则容易给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例如为获取购房资格、入学条件等委托他人为其在当地代缴社保,经常有被诈骗情况发生,得不偿失。如果以虚假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经相关社保机构发现查实的,还需面临相关的处罚措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