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28年前的成人过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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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7: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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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过继”一直以收养的主要形式普遍存在着,并被广大农村百姓认可。1991年,我国颁布《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各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收养法》生效以前的“过继”,法律关系又当如何确定?
2009年3月的一个上午,已经是古稀的老人陈得英坐在原告席上与继子李春均就双方是否成立收养关系,以及张云山是否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争辩不休。提及往事,张得英老人泪水涟涟••••••
喜事不断 老人美梦成真
陈得英老人生于1934年,祖籍安徽,年轻时嫁到了北京市密云县李家村,与老伴育有两儿三女,日子过的虽然清苦,但一家人健康和睦,也是邻里乡亲羡慕的对象。孩子们一天天的长大,三个女儿陆续的出嫁,在家务农的陈得英老人除了牵挂远在千里之外读书的小儿子,最惦记的就是大儿子李浩然的婚事。
当时李浩然在李家村的生产队里赶车,是十里八乡小伙子梦想的“美差”,上门求亲的姑娘几乎要踏破了李家的门槛。可是不管陈得英怎么劝儿子赶快结婚,李浩然就是只应和不行动。看着倔犟的大儿子,陈得英急得咬牙切齿却也无可奈何。1978年3月4日,陈得英老人喜出望外。原因无他,一向对儿女情长退避三舍的大儿子李浩然居然领回了一个水灵灵的姑娘。
姑娘叫翠玲,是同乡水田村人,两人的地下恋情已经发展了一年有余。这次把翠玲领回家,就是想要父母看看,如果没什么意见,两人就准备着手办理婚事。陈得英老两口正在为大儿子的婚事着急忧心,以为近年来抱孙子无望,哪想到柳暗花明,老两口自然是连声应好。1978年底,李浩然将翠玲娶进家门。次年,喜事再临李家,翠玲怀孕了。
好景不长 幸福家庭遭遇飞来横祸
1980年,张得英以为这是她人生中过得最为幸福的一年。老伴身体健康,子女贴心孝顺,家里新盖的五间瓦房在村里屈指可数。儿媳的肚子一天天隆起,期待孙子出世的喜悦填满了张得英老人生活的每个细节:做小枕头、小被子、婴儿衣服••••••然而这份幸福和喜悦在临近孙子预产期的时候嘎然而止,一场灾祸洗劫了这个家庭的美满和乐。
1980年6月4日晚,张得英像往常一样为一家人准备晚饭,生产队的队长突然跑来,慌慌张张地带来了噩耗:卸车时马突然受惊,张得英的大儿子李浩然被马踢飞后,当场死亡。晴天霹雳!张得英想跑去生产队看看大儿子的遗体,双脚却像灌了铅一般沉重,随即眼前一黑,晕倒在地。
张得英是被一家人的哀嚎声叫醒的。精力充沛的老伴像被抽光了所有的力气,呆坐在床边;儿媳的眼睛肿的像个桃子却依然不然的溢出泪水;本就不远的亲家也赶来了,与家人哭作一团。原本欢笑不断的家庭此时已被哀伤笼罩。
3天后,张得英的孙子出世了,取名乐乐。啼哭的新生命为这个哀伤的家庭带来了些许安慰,却也更加凸显了矛盾。乐乐刚出世就没有父亲;乐乐的母亲才刚25岁,就要孤寡一人抚养幼子。张得英与老伴简单料理完大儿子的后世,便转移全部精力去照料儿媳和孙子。乐乐满月过后,儿媳翠玲的娘家来人了,劝说翠玲回娘家居住。张得英老人心里明白,儿媳还很年轻,未来的路还很长,儿子死了,儿媳和这个家的牵绊也就断了。但张得英老人心里更明白,儿媳一走,还在哺乳期的小孙子乐乐也得跟着走。大儿子已经去世了,张德英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失去孙子!
为留孙子 婆婆为儿媳招婿
为了能将孙子留在身边,也为了让孙子不再失去父亲后远离母亲,张得英绞尽了脑汁想将儿媳留在李家。最后,老伴的一句戏言“让儿媳该找人找人,咱们就当多个儿子”让张得英看到了希望。对啊!找个好人给儿媳当丈夫,再将这人收为养子,这样不但能将孙子留在自己身边,多少还能抚平自己丧子的痛苦,以后老了也能多个依靠。这办法一举数得。
决心一定,张得英在征得儿媳翠玲同意后开始托人帮儿媳做媒,条件是此人愿意过继给李家为子;愿意抚养自己的孙子乐乐长大成人;可以继承李家的财产,但也要赡养自己和老伴。
消息一出,在十里八村激起了不小的涟漪。有人说张得英异想天开,为了留孙子走火入魔;也有人说张得英深谋远虑,能挽救快要散架的家。
真是愿者上钩。赵春均就是一位。赵春均1964年出生,是同村王婶的远亲,家里共有五个兄弟,经济条件不好,但人长得精神。经王婶做媒,赵春均与翠玲一见倾心,赵家也同意将赵春均过继给李家为子。
1982年9月4日,李家与赵家在王婶等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过子单》,约定:1、赵家将自家亲生四子赵春均过养给李家为子,改姓为李;2、赵春均与翠玲婚后有赡养李家夫妇的义务,有抚养李家长孙乐乐长大成人的义务;3、赵春均在李家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4、赵春均对其亲生父母不承担任何义务,并与赵家断绝亲属关系。
此后,赵春均依协议到派出所办理了户口更改手续,将户口迁入李家并改名为李春均。随后张得英夫妇为李春均与翠玲举办了简单的婚礼,并与小夫妻两个共同生活在新盖的宅院内。
婚后小两口的感情逐渐升温,两个月后,小两口向张得英夫妇提出了单过的希望。张得英夫妇经过合计,认为分家是迟早的事,便于1982年12月3日,约了村里的老人见证,与李春均小两口签订了《分家单》,约定:1、财产分配问题,北头正瓦房五间及宅院归李家继子李春均所有,北房西屋所有东西亦归李春均所有;2、赡养问题,李春均自1983年元月起向其继父母张德英夫妇给付赡养费;3、外债分配问题,李春均负担750元家庭债务。
分家后,张德英与丈夫搬离新宅院,到村东的老宅院内居住。李春均小两口虽然单过了,但时常来家里探望,并一直称呼张得英夫妇为“爸爸、妈妈”,赡养费也一直按时交付。日子按部就班的过着。
1999年,李春均夫妇在城里买了楼房,从李家宅院搬到县城里居住,自此便不再与张得英夫妇联系。张得英心里不快,但因身体健朗,老伴也经常劝解,就一直保持沉默。
2008年6月,张得英的老伴因患肝癌去世,此时已年近八旬的张得英生活变得日益艰辛。生活费、医疗费、还有为老伴看病借的欠款,生活的重担让这位古稀老人感到窒息。
生活困苦 老人诉继子赡养
贫困之际,张得英想到了经济条件较好的继子李春均。哪知得到的是继子泾渭分明、与老人划清界线的冰冷回答。
2009年3月5日,在向继子索要赡养费未果后,张得英老人将继子李春均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并与其他子女一同负担自己的医药费用。
庭审中,李春均认为,依据我国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只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能成为被收养的对象,他被过继到李家时已经成年,因此与李家签订的过子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与张得英夫妇之间并未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故不具有赡养张得英老人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应当相对应。原告张得英与被告李春均于1982年9月4日自愿签订的过子协议中,约定了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同年12月3日双方签订的分家单中,原告将被告视为子女的同等地位进行了分家,被告亦实际取得了原告家产,并在1983年至1999年间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且原、被告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处,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判决自2009年3月起,张春均每月给付张得英生活费100元、护理费100元,并负担老人之后发生医药费的五分之一。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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