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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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买方拖欠4万元货款,多次索要无果,高建春便伪造欠条和收据,企图通过国家审判力量诈骗买方108万,买方愕然面对这一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

           首次交易获利润 二次交易引纷争

  2002年11月,冬季采暖季即将开始的时候,自河北廊坊来到北京经商的高建春经多方联系,找到了时任北京某技术学校的校长张某,多次向其推销锅炉所用的清灰剂。后经过协商,校长张某同意购买清灰剂3吨,并约定每吨清灰剂售价1.2万元,由高建春负责送货,货到付款。2002年11月28日,将清灰剂如约送到技术学校的高建春顺利领到了3.6万元货款。

  2003年1月20日晚7时许,赚到利润的高建春再次给技术学校送来了10吨清灰剂,当时在学校里烧锅炉的王某在听到送货人说“清灰剂是校长让送来的”,便指示送货人卸货并在高建春出示的送货单上“提货人”一栏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因当时学校正在放寒假,除部分值班人员外,其余教职工并未在校,故该10万吨清灰剂的货款并未即时结清。

  随后高建春多次向技术学校索要该笔货款均被拒绝。技术学校认为,高建春在后一次送货前并未和学校协商,学校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10万吨的清灰剂,高建春的行为属于强卖,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12万元的货款。高建春虽多次索要,但一直遭到技术学校的拒绝。直至2006年12月,技术学校才先后两次向高建春支付了货款共8万元,尚欠4万元货款未付。

             巨额债务从天降 愕然买主急报案

  2007年5月24日,技术学校接到了河北省某法院的传票,被告知高建春已将技术学校诉至法院,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要求学校于2007年6月11日出庭应诉。技术学校遂聘请律师前往法院了解案情,法院向律师出示了高建春提供的起诉状及4份证据。

  起诉状中,高建春诉称,技术学校于2003年1月20日向其购买了清灰剂100吨,约定每吨1.2万元,总货款120万元。后经高建春多次索要货款,技术学校仅向其支付了货款8万元,尚欠其货款112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技术学校向其支付所欠货款112万元。4份证据分别为:日期分别为2003年2月26日,2006年11月16日,2006年12月25日的收条各一张,以上3份收条均加盖有技术学校的公章。另一份证据为日期为2003年1月20日的《送货单》一张。

  获知该情况后,技术学校经查账确定学校仅欠高建春货款4万元,故向公安局报案,称高建春对该校存在诈骗行为,同时向河北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该院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2007年6月,法院裁定驳回技术学校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据是高建春出具的2006年11月16日出具的欠条:“双方约定11月底前付清,如逾期不能偿还,由高建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技术学校就上述裁定提起上诉被驳回。

              虚假证据系诈骗 糊涂卖主终获刑

  与此同时,公安局接到技术学校报案后,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在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办附近,将高建春抓获,予以刑事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高建春被逮捕。

  经过讯问,高建春一直坚持2003年1月20日,其给技术学校送去的清灰剂为100吨,而非10吨。但技术学校的时任校长张某、收货人王某均否认了高建春的说法,并提供了学校公章使用记录、学校进出人员登记表、当天学校值班人员证言等多份证据,证明当天高建春送去的清灰剂为10吨。2007年9月,公安局向河北省某法院调取了高建春为支持其诉讼所提供的4份证据进行检验,同时函告法院将高建春诉技术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止审理。

  2007年10月,物证检验报告认定,两张欠条及一张收条均系同一人用同一只笔所写,其上所盖的技术学校公章不是一次性盖印形成;送货单上数量一栏记载的“100”字样,其中“10”与第二个“0”字迹成分检验出差异。

  2008年6月,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高建春诉至密云法院。

  同年9月,法院对高建春涉嫌诈骗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高建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使用变造、伪造的民事证据向人民法院一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企图骗取技术学校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高建春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宣告后,高建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高建春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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