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谁在不当得利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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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人往往会被爱情迷住了双眼,很多事情看不清楚,只能跟着感觉走。但当爱情走远了的时候,有的人会失落,有的人会难过,但像冯月和陈星这样一连打了两个官司的,还比较少见的。
冯月与陈星在大学时就建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两人大学毕业都留在北京找工作。由于两人的父母均不在北京,他们觉得长期租房也的确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冯月在一家小公司当文秘,每月收入1000余元,陈星在外企工作,每月收入较高,因此陈星每月的收入除了生活还可以还购房货款。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房子。但二人没有积蓄。购房的首付款实在拿不出来。于是冯月提出向陈星的父母借点钱。陈星的父母听到这件事后,想到自己的儿子将来结婚需要用房,先借10万元让孩子买房付首付是应该的。2004年2月,冯月用这10万元钱交了购房的首付款,以她的名字分期付款买了一套房屋。冯月和陈星在北京安了一个温馨的小家。但小家刚安了两个月,陈星就被单位派到河南工作了。
两地分居一段时间后,冯月与陈星之间的联络少了,感情也就淡了。2005年3月两人正式分手了。陈星的父母出了10万元钱,但儿媳妇没有取到,房子也没有了。于是2005年6月,陈星的父母到法院起诉,要求冯月要求归还10万元不当得利款。冯月到法院应诉,并答辩称那10万元是陈星父母赠予的款项,但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于是法院判决冯月向陈星父母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
冯月败诉后,想起自己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间曾经向陈星的账户中汇过3万余元钱,现在法院判决自己返还陈星父母10万元钱,那么当初自己给陈星汇的3万余元应当是陈星的不当得利。于是冯月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星归还不当得利款3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冯月的诉讼请求。
那么,陈星父母向冯月的银行账户里汇了1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是不当得利款,要求冯月归还,为什么冯月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的确向陈星账户中汇过3万余元钱,法院为什么判决确定不是不当得利款呢?
原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星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期间确实收冯月的汇款3万余元,根据双方的分手时间可以看出,冯月向陈星账户汇款时双方尚处于恋爱期间。冯月在与陈星父母不当得利一案中主张陈星父母是赠予她的10万元线,现在她又主张在2004年4月就开始还款,说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未对其说法的改变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汇款为还款。而且从常理来分析,当她是刚刚收到陈星父母的借款两个月,而且每月要还购房贷款,她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因此对于冯月主张汇入陈星账户中的款项是归还陈星父母借款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那么事实情况是怎样呢?
2004年4月,陈星被单位派到河南工作后,陈星将他的工资折交给了冯月,冯月每月从中取出一部分来用于归还购房贷款,并向陈星的另外一个账户中汇入陈星每月的生活费。因此,冯月在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期间的汇款3万余元,是陈星自己的工资收入。这些钱,法院当然不能再判决陈星归还给冯月的。
冯月与陈星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了,现在他们都组成了自己的家庭。谁也不愿意再回首过去的往事了。但愿天下所有恋爱中的人不要再出现陈星和冯月的问题,恋爱中最好把爱情与金钱分清。(文中均为化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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