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玲是一所专业院校的政教处主任,工作如意,事业顺利。最近,只因两张收条,她不仅背负了一笔不小的债务,一直引以为荣的事业受阻,还被“学生”告上了法庭。
2004年夏季的一天,张玲在办公室里像往常一样忙碌着。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带着一名小伙子找到她。中年男子显得很熟络,自称王军,自我介绍是学校外部招生老师。小伙子叫刘海,是报考这所学校的学生。因为校长和财务都不在,所以他们找到了张玲。
张玲想,这位王军虽不认识,但学校确实有一些在外面拉生源并从中提成的工作人员。王军从包里拿出盖有学校公章的一沓收据,让张玲给刘海开收据,然后让刘海拿着收据去财务室换发票。过去,张玲也办理过类似的事情,就没有多想,便在王军提供的收据上填写了两份,证明收取了刘海学杂费用等共计1万元。
张玲收完钱开好收据,王军要求由他把款送到财务室去,张玲觉得不太稳妥。但考虑到过去也有过这种情况,招生老师把学费送到财务那里,就直接拿走了提成。于是,张玲把收到的1万元全部交给了王军。
转眼间开学了,刘海拿着收据来到学校换取正式发票,但被学校告知并没有招收过他,也没收到他交的学费。刘海拿着收据找到张玲,她也是一片茫然。在向学校领导汇报后,校领导不知道有王军这个人。一问刘海,才知道王军自称是这所学校的招生老师,之前也不认识他。张玲意识到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被骗了。
一面是学生焦急的质问,一面是领导责备的话语,张玲无奈,写下了一张承诺书,保证刘海的1万元损失由她来承担,并确定了还款的期限。学校领导为了安抚刘海的情绪,挽回影响,也为刘海写了保证书,保证张玲再给刘海一定的违约金,两位校长还郑重地签了字。
后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鉴定,那张收据上所盖的章为假章,而王军在逃。
到了约定的期限,张玲反悔了,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王军诈骗所造成的损失,刘海把张玲和这个专业院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张玲偿还1万元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涉嫌诈骗刘海学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因在协商过程中,张玲自愿为刘海出具还款保证,张玲理应按保证内容先行履行,待王军诈骗案件侦破后可另行追偿。鉴于刘海持有的收据所加盖的学校公章是假章,所以这所学校不是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责任;在学校领导为刘海出具的证明中关于另加违约金的内容无效,因为学校领导无权为他人设定还款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张玲偿还刘海学杂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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