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房屋蛀虫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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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升温,选择一套理想的住房,已经成为广大民市梦寐以求的事情。手中握有一定房权的不法之徒正是看好了这种趋势,贪赃枉法,中饱私囊,最终走向铁窗高墙。

  侯贵海换来可心房

  侯贵海一家在安慧西里租房住时,妻子焦常华认识了北京渤海物业中心物业部经理尹平。后来听说尹平能办换房手续,焦常华在1997年冬天找到尹平,请他帮助换房住到安慧西里小区来。尹平说,换房不行,必须花钱买这个小区房屋的使用权,每套房需要支付20万元左右,然后才能办换房手续,入住后还要交房租。

  焦常华与侯贵海商量后同意这样“换房”,尹平就带着焦常华夫妇看了安慧西里小区的楼房,二人觉得比较满意,凑了19.8万元分两次交给了尹平,并且带着啤酒、饮料等礼物对尹平表示感谢。

  1998年元月4日,尹平给了焦常华房本,让焦常华去物业中心办理换房手续。第二天,侯贵海和焦常华去渤海物业交了60元手续费,尹平让职员办理了换房手续。几天后,焦常华一家入住安慧西里1号院某号楼的5单元501号。

  这套楼房原来是尚嘉铭居住的。为了照顾家人的生活,尚嘉铭向多年的朋友尹平提出想调换房屋,尹平表示尽力帮忙。后来,尚嘉铭用他的这套房和东四的1间平房,调换到安慧西里某号楼5单元502号的三居室。

  李景宏买到低价楼

  李景宏通过朋友认识了渤海物业负责人尹平,二人逐渐熟悉了。1997年9月,李景宏向尹平提出想买套住房子,尹平说没问题,但只能买使用权。

  尹平领着李景宏看了安慧西里小区一栋楼房的半地下室,说一套两居室要15万元,购买3套能便宜些。李景宏问能不能再便宜些,尹平说,买这里的房子得通过建委主任、区长批准,还需要上下打点,也便宜不了多少。最后,李景宏与尹平讲好,以40万元的价款购买这个小区1号院某号楼4单元的101、102、103号3套房的使用权,先给1万元定金。

  1997年11月24日,李景宏、金富余、何利民与渤海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及住宅使用权买卖合同,购买了安慧西里小区某号楼4单元的三套半地下室房屋。李景宏一共给了尹平30万元,还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李景宏拿到了房屋的钥匙。

  1999年,在按照政府的规定更换房屋租赁合同时,李景宏得知他们的入住手续有问题,便找到尹平询问。尹平让李景宏自称是主管城建的副区长的表弟,因为这位副区长已经去世,反正是死无对证。过后,自认为帮了李景宏大忙的尹平向李景宏借了5000元钱。而在“2000年东城区直管公房调租表”上,这3套半地下室房屋登记的是由李景宏等人承租。

  李景宏开有私家公司,李景宏买这三套房子时,给尹平一张20万元的支票和10万远现金。尹平在与李景宏也有业务往来的柯瑞莎俱乐部,把那张20万元的支票换过了现金。

  尹平把安慧西里小区的4套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出售给李景宏、侯贵海等人,得款50.8万元,都揣进了个人的腰包。

  陈剑峰帮哥哥换房

  马锐盛原来住在西城区德外新明胡同某号楼4层5号。1998年,他为了解决家人之间居住较远、无法照顾的问题,向渤海物业负责人尹平提出能否帮忙换房。后来,尹平带着马锐盛看了安慧西里小区的住房,又带别人看了德外新明胡同的房子,双方都比较满意。于是,马锐盛一家搬到安慧西里小区某号楼4单元601号居住。马锐盛把新明胡同的房本交给了尹平。此后,马锐盛一直住安慧西里小区。

  李玉梅的父亲叫李成立,母亲叫李桂玲。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于1997年分到了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六合园某号楼1701号,是个两居室。但父母嫌太远,李玉梅就向尹平提出能否帮忙换房,尹平介绍了新明胡同的房子,李玉梅看后基本满意。1998年年初,尹平帮助李玉梅调换了新明胡同的房子,入住及各种手续都是尹平办的。李成立、李桂玲入住德外大街新明胡同某号楼405号,李玉梅就把鲁谷房子的各种手续交给了尹平。

  2000年,陈剑峰通过顺益兴房屋中介公司介绍,在看房时见到了自称房主的尹平。尹平说,他有一套房子,是拆迁时给的,为了孩子上学,一直没去住,房子的产权没问题。后来,陈剑峰与中介公司草签了协议,交了1万元定金。10多天后,中介公司通知陈剑峰来办理入住手续。在签订协议时,他发现房本上的房主不是尹平,而是李桂玲,签字时却是尹平代签的。尹平见陈剑峰有疑问,就说房主是他的岳母,由于岳母年龄较大,不能来办理换房手续,所以他才出面的。

办好入住手续后,2000年4月19日,陈剑峰到银行从账户内划款15.5万元给了尹平。后来陈剑峰又交了5000元中介费,到房屋中介办理了换房手续。于是,陈剑峰的哥哥陈剑岭入住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六合园某号楼1701号。

  尹平越权中饱私囊

  安慧西里1号院的住宅楼是原东城区危旧房改造办公室于1991年建的,目的是解决中轴路拆迁及区直干部职工住房,建成后由区建委统一调拨分配,委托小营地区房产部门进行物业管理。

  渤海物业中心是适应这些住宅楼的物业管理于1995年成立的,由东城区建委出资,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现在由区建委委托城建协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按区建委或相关合建单位的住房进住证办理安慧西里小区入住、承租、换房手续,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按时收取房屋租金,负责土建、水电的维修及卫生、绿化等工作。

  51岁的尹平是北京市人,大专文化,原来是东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属某处干部,后被借调到第十届亚运会安外工程指挥部及东城区危改办公室工作,1996年1月受聘到渤海物业中心任物业部经理。

  1998年,物业中心在清查安慧西里房屋时,发现某号楼4单元101、102、103号3套半地下室的住户李景宏是经尹平介绍入住的,没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向尹平询问情况,尹平说当时是副区长安排住进来的。李景宏则说是以30万元通过尹平处买的,但尹平没有向物业上交过这笔钱款。

  某号楼5单元501号现由侯贵海居住,侯贵海说是从尹平那里以20万余元的价格买的。物业中心也不清楚4单元601号住户是如何进住的。后得知是尹平以换房、卖房的方式安排进来的,房主都说房屋是尹平卖给他们或帮他们从别的地方调换来的。但是,即使尹平把住在其他地方的人换到安慧西里来,腾出来的房子应交给单位,也不能私自处理呀?

  尹平因乱用职权于1998年6月被解聘。他在任职期间所有出售房屋使用权的房款都没有交给物业中心。2004年4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对群众举报的尹平贪污公款一案开始调查。8月20日,以涉嫌贪污罪对尹平立案侦查,并于当天从尹平家中将他传唤到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羁押,扣押了尹平的价值5.7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6000元钱及内存2.3万余元的工商银行存折、民生银行借记卡共3张。

  贪污公款获刑12年

  经调查得知,尹平原来住在朝阳区芍药居某号楼1层106号,产权是他的。2003年9月30日,尹平与北京夏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购买了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某号楼C单元701号,后一直住在这里。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了东城检察院指控尹平犯贪污罪一案。

  在审理期间,尹平的辩护人提供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尹平交某号楼地下室3套、某号楼5层一套使用权卖房款共计49.7万余元。”收条还盖有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公章。尹平说,这个收条是主管副区长的司机写的。辩护人申请对这个收条进行笔迹、墨迹形成时间及公章真伪的鉴定。

  检察院认为,这份证据没有写收款人姓名、收款时间,不能证实尹平已将售房款给付他人的事实。而尹平所说的收房款的区领导已于1997年10月遇车祸死亡。而这位副区长的专职司机证实,他没有替副区长收过别人的钱,也没见过尹平。

  东城法院认为,由于尹平及辩护人不能提供鉴定所需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尹平及辩护人所说的出售上述房屋是受副区长委托以及售房款已在售房后全部给了这位副副区长的事实,对这份证据不予确认。

  尹平辩解说,朝阳区安慧西里小区1号院的某号楼4单元601号房屋是副区长分配给他的住房,他调换李桂玲的房屋并出售是受他的干妈李桂玲的委托,与单位没有关系,而且售房款也给了李桂玲。但他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东城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以贪污罪判处尹平有期徒刑12年;继续追缴尹平66.3万元发还北京市渤海物业服务管理中心。

  东城法院判决后,尹平不服,提出上诉。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尹平无视国法,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被委派到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并非法占有所得款项,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尹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及对在案扣押款、物变价款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06年11月30日,二中院裁定驳回尹平的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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