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军刀不容染铜锈
北京律师网
2024-10-11 17: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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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屿工艺品公司为推销他们的产品“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使用解放军三军仪仗队的字样和形象,并把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了这个公司的佩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两次将深圳市信屿工艺品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为维护军队形象而提起的诉讼。
军刀变佩剑,三军仪仗队索赔248万元
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现任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的李本涛是三军仪仗队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也是完成司礼任务次数最多的一位执行官,他担负了重大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司礼任务600多次。1997年和1999年,在举世瞩目的中英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和中葡澳门政权交接仪式上,身为仪仗队执行官的李本涛,手持军刀的挺拔军姿,在历史永恒的瞬间展现出中国军人的风采。李本涛手持军刀的形象,不但出现在各种媒体中,还常常出现在各种挂历、画报甚至普通笔记本的封面上。
因为三军仪仗队代表着军队和国家的形象,所以国内很多大企业都曾经找过仪仗队,愿意出巨资请三军仪仗队为企业做广告。但他们严格执行部队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几十年来从来没有为任何一家企业做过广告。但是,一个偶然的机会,三军仪仗队的官兵们发现他们苦苦保持了几十年“拒腐蚀永不沾”的清誉,被深圳一家公司损坏了。
2005年上半年,仪仗大队一位领导接到电话,说现在市场上出售一种价格3800元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产品外包装的广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队长李本涛,只不过把军刀换成了佩剑而已。用军人形象如此为企业做广告,实在有损三军仪仗队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放下电话,这位领导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照片,但李本涛矢口否认,并非常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此后,仪仗大队接连受到各方责问。同时,根据知情人透露,出现在“将军佩剑”宣传广告上的人物还有三军仪仗队一中队队长张洪杰等3人。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仪仗大队的名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作为代表军威、国威的三军仪仗队,决不能蒙受如此不白之冤,更不能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自己的声誉。仪仗大队立即根据有关线索,很快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深圳信屿公司在他们生产的“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海淀法院,在诉状中写道:我们在驻地海淀区发现深圳信屿公司为推销他们生产的“将军配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利用全国人民对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使用我部队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信屿公司蓄意侵犯仪仗队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时间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侵权产品数量极多,违法获利数额巨大。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屿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屿公司赔偿248万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屿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这样的辩解:一是“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设计生产的目的,除了商业利益,更多的是体现了对人民解放军的深深敬意。二是三军仪仗队是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一个大队,并非团以上具有独立编制的军事机关,不是军事机关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三是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不是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
认定侵犯名誉权,一审判赔10万元
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前,法院依法将传票寄到被告深圳信屿公司,但直到开庭时,信屿公司只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却没有出庭应诉。海淀法院最终决定缺席审理。凑巧的是,由于部队当天有外事任务,所以三军仪仗队的官兵都没有来,而是由律师代理出庭。
三军仪仗队的代理人邹律师在法庭上气愤地表示,被告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形象,是对国威、军威的嘲弄!“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为宣传产品,竟然将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三军仪仗队的特用指挥刀用电脑置换成了将军佩剑,还将李本涛本人的脸弄得特别暗,故意突出‘将军佩剑’四个字!”
律师在法庭上还列举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他们为推销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等工艺品,先是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碟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并声称“红色八一步枪”是仿制的我国第一支半自动步枪,而事实上,三军仪仗队一直沿用半自动步枪作为礼宾用枪。之后,信屿公司又在媒体广告、宣传画册、光碟、产品挂画上都加入了代表海、陆、空三个方队分队长一起行礼的图片。他们还乱用军徽,并让人们以为他们的产品是军队内部制造的。三军仪仗队发现此事后,曾经与被告进行多次交涉,但被告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
当庭,律师出示了公证处从被告营业处购买的宣传画册。邹律师还解释说,购买时对方表示不能开发票,只给了张没有公司章的收据,但是收据上却盖着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的公章。后经查证,这个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已改制并更名,原有公章已于2003年7月废止,而信屿公司所持公章显然是伪造的。同时,原总后勤部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表明,他们与被告曾签订了1年的合同,监制佩剑,但这个合同早在2002年3月31日终止。因此,信屿公司不能以研究所名义出售商品。
按照原告律师的计算,被告信屿工艺品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枪和剑各生产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三军仪仗队有资格作为这起案件的原告。
海淀法院认为,三军仪仗队以展现海、陆、空三军的形象,担负着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重大仪仗司礼任务,具有特殊的形象意义,因而三军仪仗队特定形象为公众所认知和接受,但信屿公司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必然导致降低和损害三军仪仗队的对外形象,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认定信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2005年11月29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屿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屿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判令深圳信屿公司赔偿10万元。
遏制商家以军队旗号做广告,二审判赔80万元
三军仪仗队和深圳信屿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双双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军仪仗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信屿公司使用三军仪仗队军官行礼图作广告,不是因为广告上这几个军官个人的号召力,而是通过军官身上的军装所体现的三军含义来烘托其产品的信誉度,原审将其归入侵犯名誉权没有单独予以保护,不利于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信屿公司在宣传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根本目的在于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构成对其名称权的侵犯。
三军仪仗队虽然一审胜诉,但仍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重要侵权事实,即信屿公司把手持军刀的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的照片,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将手中所举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一把信屿公司生产的“将军佩剑”。此外他们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保护三军仪仗队形象的目的,故请求终审法院重判。
信屿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将三军仪仗队部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信屿公司没有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于法无据。
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这次开庭与一审开庭时冷冷清清不同的是,30余名身着陆、海、空军服的三军仪仗队官兵列队走进法庭旁听,副大队长李本涛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一直缺席的信屿公司,这次也派出了一位律师和一位设计师到庭应诉,信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先生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在庭审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也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而没有成功。
2006年7月31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终审判决信屿公司停止侵犯三军仪仗队的整体肖像权和名称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
宣判后,三军仪仗队的官兵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代理人邹律师更是乐得合不拢嘴。她对记者说:“现在许多商家打着军队旗号大做广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势头非常不好,三军仪仗队打这场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誉,另一方面则是想遏制这种社会不良现象。”(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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