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在农村买房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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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民张春胜已经来京经商多年了。他见这里钱好赚,生活又方便,就想把家搬到京城来。
1999年7月9日,经人介绍,张春胜与大兴区黄村镇农民李梦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李梦林以3万元的价格将三间北房及一处院落卖给张春胜。张春胜交付了房款,便搬进这处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近年来,随着京城的快速发展,农村房屋的价格一路攀升,并且李梦林卖出的这一带的房屋正面临拆迁。他觉得几年前卖给张春胜的房屋和院落只要了3万元,现在看来,是太吃亏了,于是,就想反悔。经过与张春胜协商,对方自然不同意。
2005年4月21日,李梦林将张春胜告上大兴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在几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他的理由是,张春胜是外省居民,依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建房用地的必须是本市农民。因此,张春胜不具备购买他的房屋的资格。同时,根据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缴纳契税并办理土地、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当时他和张春胜并没有履行这些手续,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张春胜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非常气愤。原来,李梦林的儿子在这处房子里将妻子砍死了,整个房屋血迹斑斑,李梦林及家人不敢居住才出卖的。张春胜买房时并不知这些情形,入住时才发现房内的血迹已将地面渗黑。无奈,他只得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同时又在原有三间北房的东侧接出一间住房,西侧接出一个卫生间,在院落南侧新建了9间房屋。
张春胜认为,双方的买卖是公平自愿的,有双方签字和证人为证。由于李梦林没有房屋的产权证明,当时房屋的买卖是经过村委会认可的。因为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李梦林没有起诉他的权利,这份买卖协议应是有效协议。而李梦林之所以起诉要求返还房屋,是因为这处房屋即将拆迁获利。
根据土地管理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村民方可拥有宅基地,且村民出卖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张春胜作为外省农民,购买北京市农村房屋,违反了有关规定,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双方因买卖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
大兴法院判决李梦林与张春胜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梦林返还张春胜购房款3万元,张春胜将北房3间及院落返还给李梦林。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这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估计市值达70万元以上。面对巨大的价格差异,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以及装修、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就他的损失和房屋的添附价值提出反诉。经过法官告知,李梦林目前尚未行使他的权利。(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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