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都是身份证惹的祸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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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证明身份的证件。一些法律观念淡漠的人,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出借居民身份证,结果给自己带来了不尽的烦恼。
2002年11月,河北省健强混凝土公司为满足生产需要,准备贷款购买几台装载机。考虑到便于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并减少相关的费用,公司希望申领到北京市的车辆牌照。通过冀先生介绍,健强公司与平谷区农民史先生达成协议,借用史先生的身份证向银行贷款,购买北京远通工程机械公司的两台柳工牌装载机。
当时,双方约定,这两台装载机由健强公司支付首付款并偿还银行贷款,由健强公司使用。史先生还为健强公司出具了声明:用史先生的名义以贷款形式从远通公司购买的两台柳工牌装载机的实际购买人是健强公司,这两台装载机与史先生没有任何关系,远通公司也知晓这些情况。
于是,2002年12月,史先生凭自己的身份证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为健强公司借款43.9万余元。同时,远通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史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办妥贷款手续后,健强公司向远通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3万元,顺利地将两台装载机提走并投入了生产。健强公司的领导想到这样贷款买车省了不少钱,心里美滋滋的,觉得事情做得很漂亮。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突然有一天,一辆法院的警车驶进了健强公司的大院,从车上走下来几位身穿法官制服的人,他们找到健强公司的领导,出示了工作证后,宣读了裁定书,扣押了健强公司购买的这两台装载机。
原来,在分期偿还了20万元的贷款本息后,健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及时偿还其余的贷款。于是,银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从远通公司账户上划走了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36万元。因协商未果,远通公司于2004年4月把史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史先生偿还他们已经给付的贷款本息。应远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来到健强公司扣押了装载机。
在诉讼过程中,史先生向远通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法院判令史先生再给付远通公司23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史先生灵机一动,想出了一个两全的办法,于2004年8月与远通公司达成协议,将涉案的两台装载机以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远通公司。
健强公司得知这些情况后,感到非常吃惊。为了购车这两辆车,他们已经先后支付首付款和偿还银行贷款33万元,现在却落得车、款两空。公司于2005年3月指派公司法律顾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先生与远通公司返还他们购买的两台装载机,如不能返还装载机,则支付相应的购车款33万元。
在庭审中,史先生承认自己对这两辆车不享有所有权,并且未曾向银行和远通公司给付过购车款项。但健强公司要求他承担民事责任,史先生感到很委屈:“我只是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其他的事,我一概不知。怎么到头来,竟然两次把我告上法庭?”
当事人一头雾水,可法律是严肃而公正的。法院以一纸判决给史先生解答了疑问。
法院认为,史先生在不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以明显较低的价格转让健强公司所有的装载机,给健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远通公司基于与史先生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实际占有健强公司的装载机,缺乏合法根据,他们取得的利益与健强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不当得利,理应将不当获取的利益返还给健强公司。
鉴于远通公司已实际取得涉案财产,且占有时间较长,在诉讼中也没有提供涉案财产存放地点等情况,返还财产虽有可能,但在经济上极不合理。综合考虑涉案财产的原值、健强公司使用涉案财产的时间、涉案财产的折旧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涉案财产的现有价值。最后判令远通公司与史先生共同返还不当得利23万元。
宣判后,史先生后悔不迭:“这下,我可知道身份证不是可以随便出借的了!”只是得到这一法律常识的“学费”过于昂贵!(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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