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约定不明惹麻烦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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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经营汽车天窗的一家公司的刘经理,打算将库存的汽车天窗展示架全部进行喷漆处理,以利于销售,减少库存,提高效益。他数了数,共有4个展示架没有喷漆。于是,他让公司的王师傅询问一下喷漆公司及价格等情况。
王师傅到公司附近的几家汽车修理厂家走访了一遍,得到了口头报价,回来告诉了刘经理。刘经理认为价格不合适,让王师傅再去别的厂家问一下。这时,王师傅突然想到自己的田姓朋友经营着一家汽车修理厂,就是离公司远一点,于是把这一情况告诉了刘经理并得到默许。
通过王师傅转达信息,他的这位朋友,即修理厂的田厂长来到汽车天窗公司,与刘经理见了面,二人一同来到仓库展示架前。刘经理指着4个展示架说:就给这样的展示架喷漆,1400元,怎么样?田厂长立即回答:1400元,少点儿,怎么也得1700元。刘经理考虑了一会儿,认为价钱尚可,就同意了。
田厂长安排职工将这些展示架运回厂子,按照工序进行喷漆。完工后,田厂长开好了一张共计6800元钱的发票,带着展示架直奔汽车天窗公司,准备交货并取款。
刘经理验收合格后,对田厂长说可以结账了。田厂长当即拿出那张发票,刘经理立刻提出异议:“不是说好了1700元吗,怎么是6800元?涨了4倍?”田厂长也急了:“每个1700元,4个不就是6800元吗?这么简单的数字,我们还能算错?”
“什么一个1700元呀?4个一共是1700元!要是6800元,我们还大老远的找你来做?”刘经理试图纠正对方的思路。田厂长的脑袋也“嗡”地响了一下:4个和1个可差得远了,这下可怎么办?
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田厂长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天窗公司给付6800元。由于田厂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对喷漆的展示架价格约定为每个1700元,刘经理却认为双方约定的是4个1700元。
经过征询有关价格评估单位的意见,类似这种情况,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因为对喷漆时使用的材料,喷漆的过程、喷漆遍数双方也有争议。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后,汽车天窗公司给付修理厂2000元。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由于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出现了报酬上的争议,有关单位又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双方其他的争议导致确定履行地的价格困难,因而田厂长想索要6800元,法院难以支持。
口头合同尽管方便,但打起官司来却麻烦不断,在此提醒各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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