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如此合伙人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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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先生是一位工程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指导能力。佟先生是一家实力比较雄厚的园林绿化中心的经理。郝先生与佟先生曾经在一起合作承包过工程,相互之间比较熟悉。
2003年7月10日,郝先生得知一家水泥厂有绿化工程,就找到佟先生协商:可否以园林绿化中心的名义把工程包下来,然后共同施工。佟先生同意了郝先生的建议,还与郝先生签订了授权委托书,请郝先生以绿化中心的名义对水泥厂绿化工程开展招投标、施工、结算等全程工作。
按照约定,郝先生与园林绿化中心共同参与了水泥厂绿化工程的招投标、现场测量、合同洽谈等项工作。郝先生单独完成了预算书、设计方案、平面图、效果图的制作等前期准备工作。
7月26日,佟先生以绿化中心经理的名义与水泥厂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书,施工期限为7月27日至8月10日,总工程造价为15.8万元,保质期一年,绿化面积1995平方米。后来,水泥厂又增加了割草坪项目,追加工程款3.3万元,总工程款合计为19.1万余元。
在施工期间,郝先生负责现场管理,技术指导,调配苗木,采购部分物品,出资购买苗木;园林绿化中心负责采购苗木、管件;各自雇佣了所需劳务人员,租用了所需机械设备。双方经手的业务分别结账付款。郝先生给付园林绿化中心购苗款8000元,园林绿化中心购苗实际出资1万余元。
2003年8月,郝先生为经营方便,注册成立了一家绿化工程公司。9月,郝先生以公司名义对水泥厂绿化工程进行了纳税申报。不久,佟先生以这家绿化公司的名义先后从水泥厂支取工程款18万元。2004年2月,园林绿化中心给付郝先生现金2.1万余元。双方已经各自结清了相关项目的款项。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郝先生要求园林绿化中心给付他合伙经营的利润3.1万余元,但园林绿化中心却否认与郝先生的合伙关系,认为是公司雇佣郝先生实施的绿化工程。郝先生非常气愤,起诉到法院称,他核算的工程支出为10.3万余元,利润为9万元左右,因此,园林绿化中心应再给他利润3.1万余元。
而园林绿化中心核算的支出为18.9万余元,尚有1.1万余元工程款没有结回。其中,自有苗木预算价款为6.2万余元,但园林绿化中心后来承认,苗木实际价款为3万元左右。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郝先生、佟先生在履行水泥厂绿化工程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各自提供了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共同经营,具备合伙的实质条件。双方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郝先生、佟先生之间存在事实合伙关系。双方合伙期间的盈余分配应按现有证据确认的余额4.1万余元进行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郝先生、佟先生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园林绿化中心给付郝先生合伙经营利润2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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