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自行车肇事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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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交通事故,人们往往会想到火车、汽车、摩托等机动车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忽视交通法规,导致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甚至重大交通事故。
2005年1月28日凌晨6时许,一家企业的工人刘明下了夜班。虽说他身心疲惫,却没有休息片刻,因为再过十几天就到春节了。为了准备年货,他连脸都没洗,跨上自己的“飞鸽”牌电动自行车就晃晃悠悠地上路了。
刘明工作的企业离家有十五六公里。他由北向南在昌百路上行驶着,当他来到张各庄大桥北口时,这里离家只有5公里了。当时,他一走神,将前面同向行走的一位行人撞倒,他才如梦方醒。后来,刘明回忆说:“当时自己迷迷糊糊,路上车少人稀,完全是靠感觉行驶,所以才酿成大错。”
看到这位50多岁的人被撞得头破血流,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刘明心情非常沉重,马上摘下手套垫在这个人的头下,脱掉大衣给这个人盖上以防冻伤,然后拨打“110”报警。
被撞的人叫李佑席,时年54岁,身体良好。无论春夏秋冬,风霜雨雪,他一直坚持晨练。这天凌晨5时许,他又像往常一样漫步在公路旁,谁想竟遭此横祸。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妻子儿女常劝他,跑步、散步,最好不要上公路,以防万一。而李佑席非常自信:“这点儿常识还用你们嘱咐?”可现在,说什么也来不及了。
由于刘明骑车不慎撞倒李佑席,致使他颅脑损伤,且伤势严重,住院10天,经医生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在抢救治疗期间,刘明为李佑席支付医药费3.3万元。这次事故经交通部门鉴定,刘明负主要责任,李佑席负次要责任。
刘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且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明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李佑席没有在道路规定的范围内行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刘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附带民事赔偿25.2万余元(不含已给付被害人的3.3万元)。
过去,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汽油助力自行车没有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非机动车包括人力车、畜力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这部法律对非机动车通行作出了具体规定,但一些人无视法律规定,非机动车肇事仍时有发生。
希望那些以非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人们,一定要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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