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免费停车惹纠纷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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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春节前夕,石家庄市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李劲松和王晶莹喜结连理。王晶莹的父母手头比较宽裕,对这桩婚事又非常满意,就拿出9万余元买了一辆捷达牌轿车,作为女儿的嫁妆赠给了女儿和女婿。
大年初二的晚上,李劲松驾驶着这辆汽车,带着妻子和岳父母来到市郊一家知名海鲜酒店就餐。他们来到酒店前,按照酒店工作人员的引导,将车停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同时,服务员告知,酒店免费停车。
窗外爆竹声声,室内其乐融融,一家人愉快地吃完团圆饭准备回家。但来到停车场一看,却见自家的爱车被他人燃放的鞭炮和烟火崩破了四五处,崭新的车身留下了一块块让人心痛的伤疤。
只一顿饭的功夫,心爱的轿车就变成如此模样,李劲松马上找来酒店的经理,要求赔偿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这位经理却解释道:“顾客到本酒店就餐,可以在停车场免费停车。因为停车是不收费的,所以,车辆的一切风险应该由车主自己承担,本饭店概不负责。”
李劲松对酒店的解释当然不能认同,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饭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李劲松及家人到酒店就餐,将所驾驶的车辆停放在酒店指定的地点,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保管关系,保管合同已经成立。
海鲜酒店提出的因为无偿保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依据是《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合同不能单纯以寄存人是否给付保管费来认定。因为海鲜酒店免费停车是以到酒店就餐为前提的,寄存人李劲松正是因为在饭店就餐才享有免费停车的权利,产生了因就餐这种交易行为而附带的免费车辆保管,而所免除的停车保管费实际已算入停车顾客到饭店的消费之中。因此,此案的保管合同实际是有偿保管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374条有关保管人免责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69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规定,该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了海鲜酒店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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