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缴纳保费有蹊跷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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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32岁的张惠铭来到一家建筑装饰公司工作。他辛辛苦苦、认真细致地工作了两年后,公司才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张惠铭开始任工程部的安全主管,月工资2000元。这份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但张惠铭一直在这家公司上班。
其实,在这家公司财务部制作的工资表中,张惠铭的工资合计是2500元。但他的工资却被分成两部分发放,每一部分的工资均为1250元。其中一份工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扣除张惠铭应负担的部分后,由张惠铭签字领取;另一份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扣除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后,由张惠铭签字领取。
而在张惠铭领取工资的时候,公司的财会人员总是采取遮盖工资表中的“工资”、“补贴”、“扣款”、“应发工资”等栏目,仅保留“序号”、“姓名”、“实发金额”、“本人签字”等项目,让张惠铭签名后发给他工资。所以,他对工资发放过程中的细节并不知晓。
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陆续通知员工:公司即将停业,请大家另谋出路。年底,公司先后与大多数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惠铭被留下来做善后工作。但自2004年1月起,公司不再支付张惠铭的工资,但为张惠铭缴纳了2004年1至3月社会保险费中应由张惠铭个人负担的每月100元钱。
张惠铭觉得有些蹊跷,便想方设法打听工资的具体事宜。终于,他弄清了公司为他所发工资的真相。于是,他找到公司主要领导,要求澄清问题,并索要本来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工资。
公司领导无奈,于2004年3月15日答复他说,公司现在没有给付能力,就为张惠铭开具了两张收据。一张载明:1995年8月至2000年8月,从张惠铭工资中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1.3万余元。另一张载明: 2001年4月至2003年12月,从张惠铭工资中扣除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8723元。同时注明,上述款项合计2.2万余元,本应由企业缴纳而实际从个人工资中逐月扣除了。
张惠铭虽然得到了两张欠条,却让公司经理大为恼火。第三天,即3月18日,公司经理口头通知张惠铭,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不要再来上班了,并通知门卫不允许张惠铭再进入公司。
被解雇的张惠铭觉得这件事不公平,因为公司为他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竟然是1250元,每月缴纳的费用包括企业应承担的部分,都是从他的工资中扣除的,这都违反了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于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建筑装饰公司不服裁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结果,又维护了原裁决意见,裁定建筑装饰公司返还从张惠铭的工资中克扣的社会保险金及25%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建筑装饰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张惠铭说公司将企业应承担的保险金部分从他的工资中扣除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才得知,这不合情理,从《个人账户转移单》可以看出我公司为张惠铭缴纳保险基金的情况。从2004年开始,张惠铭未来公司上班,有班后人员出入情况记录为证。所以,我公司无需支付他2004年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张惠铭在公司工作期间,为职员及经理曾垫付了部分电话费、汽油费、车船使用税、车辆保险费等共计1594元,公司没给报销。张惠铭保留着这些发票及公司的借款收据,证明公司应该给他报销这些费用。他同时提供了公司现金支出报销单,证明2004年1月至3月他仍在为公司工作。
法院经审理判决:建筑装饰公司支付张惠铭2004年1月1日至3月18日的工资6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50元;因公司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500元;支付从工资中扣除的社会保险金2.6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5670元;支付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5万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支付为公司垫付的电话费、保险费等1266元。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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