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为婚外情买单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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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过了而立之年的张女士与田先生,各自都有心仪的工作,而且收入不菲。在外人看来,这是一个令人羡慕的理想家庭。但是,一段婚外情却使这一切很快成为泡影。
张女士与田先生在上中学时就相识了,互相之间都有好感。随着年龄的增长,二人开始谈恋爱。1997年,两个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终于实现了多年的心愿,登记结婚了。婚后,夫妻感情还比较好,但是出于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生育子女。
2004年年初,田先生认识了一位李姓小姐,此后,两个人的关系日益升温。在3月至10月间,张女士多次长时间出差,田先生趁着这个机会,将李小姐留宿在家中,二人过起了小日子。后来,张女士发现了此事,当然不会轻易放过丈夫,二人大吵了一架。虽然勉为其难地在一起生活,但却明显地疏远了。
到了2005年1月,田先生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悔悟,为张女士写下保证书,表示今后不再犯这个毛病。田先生实现了自己的承诺,但张女士对丈夫已经发生的行为非常介意,她认为田先生的不忠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她的感情,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于是,张女士毅然决然地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分割财产。
在法庭上,田先生承认,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确实与一位女子发生过不正当两性关系,但他已经向张女士表示了歉意,愿意继续与张女士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女士离婚态度坚决,并对夫妻共有的小额财产分割问题与田先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对婚后分配给田先生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一套楼房,还有贷款购买的一辆轿车的分割问题出现了意见分歧。
这套52.84平方米的楼房,经评估价款为12.52万元,在入住时已交款2.9万余元。飞渡牌轿车价款9.98万元,首付款2万余元,贷款7.9万元,还款期限为2003年10月至2006年10月,每月还贷款本息2365元。购车时,同时缴纳购置税8530元,保险费3995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田先生已对张女士的感情造成了伤害,张女士坚持要求离婚,法院支持;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小额动产的分割达成的协议,法院准许;双方争议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保护妇女的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便于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依法判决如下:准许张女士与田先生离婚;张女士带走个人财产——电视机1台、音响1套、沙发1套、衣柜2组、书柜1个、茶几、写字台各1张、电脑、打印机各1台;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顺义区的楼房归张女士所有,以后与这套房子有关的费用由张女士承担;飞渡牌轿车及其他财产归田先生所有,与飞渡轿车有关的贷款由田先生清偿;张女士给付田先生补偿款3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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