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房产商的承诺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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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兑现当初的承诺,杨女士觉得她购买的房屋所在的三期西区的配套设施不全,生活很不方便,近在咫尺的一区公用设施却用不上,退房又不能如愿,遂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院。
2003年年初,从事工程技术咨询工作的杨女士,在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举办的房产销售会上,得到了富海公司发送的天园小区的宣传材料,绘有小区一期、三期景观图,说明两期工程为一个完整、封闭的小区。小区内有太阳广场、旱地喷泉、小桥流水,休闲娱乐场所齐全。小区出口与正在建设中的朝阳北路相连。
4月15日,杨女士与富海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杨女士购买富海公司开发的天园三期西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33.7万元;杨女士采取贴息贷款方式付款,首付6.7万余元,余款27万元采取贷款方式给付;富海公司在年底前交付房屋;杨女士在使用她购买的房屋期间,有权共同享有与这些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杨女士高高兴兴地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商业贷款手续,等待如期入住。在房屋交付前的12月8日,富海公司在向杨女士发送的信函中写道:“在工程即将竣工之时,由于一期部分业主提出不能拆除一、三期之间的临时围墙,我公司在拆除围墙问题上遇到了困难。业主的理由是:一期业主购房时,398户业主公摊了物业管理用房及警卫室,而三期西区业主没有公摊这些公用面积,因此,一期现有院落的空间应属于一期业主。如三期西区业主并入此院落,将侵占一期业主的生存空间,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
“我们曾先后三次邀请一期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座谈,但一期业主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目前,三期西区不得不采取以下方案:不拆除围墙,三期西区单开出入口,待三期西区业主入住后,通过业主大会的方式,由新、老业主公决是否拆除围墙。如果您认为不可接受这种变更,请在接到本通知书15日内,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愿与您就退房问题进行协商。”
杨女士想,小区的公共服务、休闲设施大多设在天园一期内,若围墙不拆除,在使用这些设施时,要先从天园三期东侧出入口绕至一期北部出入口再进入天园,而且围墙阻挡了从小区北部出行到朝阳北路的通道。杨女士不赞同这个方案,于12月25日,以传真方式向富海公司书面回复,提出富海公司退房属于违约行为,公司应退还首付款及利息、贷款及利息,赔偿办理贷款的费用、误工费及交通费。
12月26日,杨女士收到了富海公司送来的收回房屋的通知。但她在开发公司指定的12月31日前没有办理退房手续,富海公司也没有督促她办理。
2004年元旦过后,杨女士来到富海公司售楼处,就退房问题进行协商。开发商提出,双方解除合同后,杨女士在购房过程中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要自行承担。杨女士不能接受只退房及房款而不赔偿损失的处理结果,与开发商及有关人员多次交涉,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月3日,杨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房地产开发公司严重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33.7万余元购房款,赔偿1.4万余元经济损失、3700余元首付款利息,2700余元按揭款利息。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解说,公司在与杨女士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后,富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市第二中级法院。
有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这个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富海公司向杨女士交付房屋时,一期、三期间的围墙并未如约拆除,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杨女士房价款33.7万余元并给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5900余元。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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