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酒店公寓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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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一家酒店式公寓正在紧张施工之中。就在这个时候,开发商着手销售了。他们在公寓的销售广告中承诺,购买酒店式公寓的产权房后,业主可享受酒店年终分红的待遇。正准备投资房地产的张女士得知了这个消息,认为机会难得,就与这家房地产开发商订立了购买一套房屋的预售契约。
年底,这家假日酒店如期竣工。第二年4月,张女士取得了这套公寓房的产权证书。但是一年后,盼望有所收益的张女士并没有得到开发商承诺的年终酒店分红的利润。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约定,要求退房,但与开发商协商未成。2004年9月,她起诉到延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市国土局颁发给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延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产权纠纷,并没有到此结束,她仍然认为开发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为调取有关证据,她委托律师于12月23日到市国土局查询开发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权属文件。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以张女士只是假日酒店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权利人,答复律师无权查阅这个档案。
张女士坚持自己的主张:她在取得假日酒店的房屋所有权后,即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有权查询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市国土局拒绝她查询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因此,市国土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国土局允许她查询上述权属档案。
市国土局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他们的理由是,张女士作为假日酒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与她的房屋所有权相对应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而这宗土地的出让合同属于整宗土地的权属来源文件,不属于该地某套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张女士的要求,不符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并且她查询的内容超出了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拒绝她的查询请求,不属行政不作为。
东城法院认为,张女士要求查阅开发商向市国土局申办酒店式公寓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档案,需先征得被查询对象即开发商同意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因张女士没有提供开发商同意查询的证据,所以市国土局拒绝张女士的查阅要求并无不当。张女士要求查询的土地登记结果,不属于市国土局保存的档案范围。所以,张女士认为市国土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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