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住宅电梯
北京律师网
2024-10-15 09:26:40
0次
今年45岁的自由职业者时云红想买一套住宅,经过反复考察,选定了位于朝阳区的佳音花园。这里新建的四栋高层住宅,从建筑设计到配套设施,以及位置、交通、绿化等方面,时云红都比较满意。
2000年8月23日,时云红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时云红以7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佳音花园A座21层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与契约规定标准不符的,公司按未达部分差价双倍予以补偿;合同在房屋装修和设备标准中约定,电梯为“日本进口高速电梯”。
2001年7月1日,时云红高高兴兴地如期入住了这套房屋。但是,时间不长,乔迁的喜悦还没有淡忘,她就发现住宅的电梯不是进口的,而是深圳生产的。同时还注意到,电梯在运行过程中,有滑落、夹人、停靠不到位等故障,有时摇摇晃晃,伴有嘎嘎的声响,乘坐时让人感到有些恐慌。
时云红觉得,电梯的状况,不仅给她的生活带来不便,而且造成她购买的房屋出租和出售困难,对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2003年1月8日,时云红给房地产公司写信,要求解决电梯存在的问题。此后,她又与其他业主一起,多次与房地产公司交涉,要求出示电梯买卖、进口的文件以及说明电梯质量、产地、规格等指标的单证。但这些要求,房地产公司一再回避,含糊其辞。
2月17日,街道办事处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请时云红等多位业主和房地产公司的代表参加,针对电梯问题,商讨解决办法,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时云红认为,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使用国产电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03年12月,时云红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她出示有关电梯的进口报关单、进口商品完税证明、国家准许进口机电产品许可等证明文件,使她得以行使知情权;房地产公司将佳音花园A座的电梯更换为“日本进口高速电梯”。
在法庭上,房地产公司辩解说,时云红拥有上述单证的知情权,我们愿意出示有关单证。但是,由于我们手里拥有的资料并不完整,所以无法满足时云红的要求。时云红起诉是在2003年11月3日,距2000年8月23日买房的时间已超过两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这家房地产公司在佳音花园安装的12台电梯是向一家电梯公司购买的,他们合同约定的是日本独资生产的铃木电梯,并明确70%的电梯核心部件由日本原产地进口,30%的附件由日本铃木(电梯)株式会社中国深圳子公司提供。这些台电梯是由铃木电梯(深圳)公司供货,具有专业安装资质的电梯维修服务公司安装的。
目前,我国的电梯行业基本情况是,技术含量高的主要核心部件由国外进口,其他部件,各电梯生产厂家均从国内采购。这样做,既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也能保证产品质量。其实,电梯运行状况的优劣,主要取决于日常的维修和保养。佳音花园安装的电梯经朝阳区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测,结论为合格。
房地产公司在采购电梯时,应当了解我国电梯市场的现状。然而,他们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而是使用了“日本进口高速电梯”的字样,造成了业主的误解和不满,对此,法院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过法庭一再明示,时云红始终坚持要求更换电梯,这一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因为更换现有电梯中非进口部件,拆装费和部件损失费不少于安装一部新电梯的费用。而且时间也较长,势必会对整栋楼几百户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时云红的请求,既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虽然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约事实,但时云红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在审理中,为查明事实,法庭向有关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电梯部件产地的证明材料。时云红的知情权已经实现。因此,法院不再要求房地产公司就有关文件向时云红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时云红的诉讼请求。时云红不服,提出上诉。房地产公司作出了“电梯整改工程施工方案”。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告诫人们,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诉讼请求一定要于法有据,切合实际,否则,难以获得法庭支持。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