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只给前妻半米走道 公平为邻加宽一米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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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已近中年的丘女士经法院判决同丈夫离婚。在判决书的第二项中确定:共同财产北房8间,东边4间归丈夫所有,相应的宅基地归丈夫使用;西边4间归丘女士所有,相应的宅基地归丘女士使用;允许丘女士从丈夫宅基地向东通行。当时,丘女士的丈夫曾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丘女士离婚后,从这个院子搬出另行安排了住处,她的前夫于当年在两家之间建了墙,为丘女士在南院墙和东院墙外面留出了半米宽的走道。
2002年5月,丘女士的前夫在自己院内建了西厢房并重建了院墙。几乎在同时,丘女士搬回居住,发现前夫只给留半米宽的走道,于是和前夫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诉讼到顺义法院。
丘女士诉称,法院的判决书允许她从前夫的宅院向东通行,但前夫建西厢房后,造成她向东通行困难。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将其宅院南院墙及东院墙分别向北、向西移,给她留出1.5米宽的走道,今后不得在她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障碍。
她的前夫辩称,法院判决没有明确通道尺寸及走道的位置,他于1994年在两家之间建了院墙,在南院墙和东院墙外给原告留出半米宽的走道,原告已经默认。2002年,他盖了厢房并重新建了院墙,走道仍是半米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院判决允许原告从被告宅院向东通行,且被告宅院是原告必经之路,被告在宅基地内行使使用权,应不影响原告的通行。现被告盖厢房、重建院墙,只为原告留有半米宽的走道,走道宽度不足以供原告正常通行。原告要求留有1.5米宽走道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支持了丘女士的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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