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面的”撞树伤乘客 车主赔偿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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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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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1日晚,冯某到怀柔桂圆饭店洽谈业务,事后欲打车返回。见一辆红色“面的”比较干净,冯某上前说明去向,司机杨某表示同意,经协商,冯某给付杨某车费20元。于是,冯某坐到副驾驶的位置上。
当“面的”行至顺义区牛栏山镇龙王头村西时,杨某驾驶的汽车尾部发出巨响,一辆金杯小客车撞在红色“面的”后面。当杨某反应过来时,“面的”已撞到路西侧的一棵树上,冯某被撞伤。金杯小客车当即逃逸。
冯某在尚清醒时给家人打了电话,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给冯某诊断为:右股骨干多段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右前臂背部裂伤,左眼睑裂伤。2003年3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冯某的伤情做出伤残八级、赔偿指数30%的鉴定结论。
冯某同杨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成,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144275元。同时,冯某之子小跃诉称,冯某是他的抚养人,父亲的伤残对他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要求被告赔偿他抚养费5760元。
被告杨某辩称,我的汽车在正常行驶时,因后面的汽车撞在尾部,致使我的车撞在树上,造成原告受伤,肇事车逃逸。因此,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应由肇事车主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登车,承运人准许,双方即构成承运合同关系。原告在登车前,与被告达成运至地点后给付20元钱的运费协议,被告在运送途中驾车撞树,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辩解的此案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肇事人,不能抗辩承运人对乘客的伤亡所负的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杨某赔偿冯某住院医疗、检查鉴定、误工陪护、伙食补助、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144275元;赔偿小跃抚养费2565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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