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怀疑农膜有缺陷 损失无据不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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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初,一家科贸公司在顺义区承包土地92亩,建造了蔬菜大棚。3月,科贸公司与16户农民签订了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种植户享有蔬菜大棚固定地使用权,每年支付大棚承包费和土地使用费,种植的蔬菜可以自由出售。
合同签订后,科贸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7月初,科贸公司从孙某处购买无滴膜3.2吨,合款2.5万多元,孙某为科贸公司出具了发票。科贸公司于7月中旬将此膜投放到大棚中,16户农民在蔬菜大棚里种植了西红柿。9月,种植户封闭了大棚,但大棚内种植的西红柿有一部分出现了腐烂。当初,出售无滴膜的孙某承诺这种商品使用6个月无滴水,且产品说明书上也明确说明无滴持久性在6个月,可减少烂秧,抑制病虫害。而这些农民只使用了三个月,棚膜已布满水滴,并时常滴水,致使大棚内温度偏低,光照不足,部分果实秧叶腐烂。
11月,科贸公司走访了16户农民,并进行了估产分析得知,大棚内种植的西红柿成熟缓慢,产量下降,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塑料制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孙某辩称:其作为销售者,只有对进货产品进行核对与验收的义务,他在销售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果实腐烂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无滴膜造成果实腐烂,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塑料制品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没有出售给孙某塑料制品,实际使用我公司产品的是当地的菜农。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合格品,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现菜农仍在使用种植蔬菜,原告自己估计损失2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科贸公司未能提供损失20万元的证据,也未能提供他们购买的无滴膜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证据。
法院认为:科贸公司已将蔬菜大棚发包给种植户使用,种植户对蔬菜的收益享有权利。现科贸公司以种植户在大棚内种植的蔬菜因塑料制品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估计造成2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孙某和塑料制品公司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鉴于科贸公司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故科贸公司要求孙某和塑料制品公司赔偿其未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缺乏证据,所以,对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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