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为争财产假离婚 妻子反目假成真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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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太文与张玉芹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生有1女。
2002年5月,何先生与两个儿子何太文、何太武订立了分家协议:何先生为何太文、何太武各购置一套位于五层楼的三居室住房,另给每人9万元补贴;何太文每月付给二老赡养费100元,何太武成家后同样是每月给100元;二老的医疗费由兄弟二人均担。
何先生按照分家协议,给付何太文31万元。何太文用其中的22万元购买了顺义区莲竹花园小区的一套楼房,用2万元购买夏利牌轿车一辆,剩余4万元的存折放在张玉芹手中。
张玉芹认为分家协议对财产分割不公,何太文应该多分得一些财产,要求何先生再给何太文20万元,但每次索要均遭到何先生的拒绝。于是,她同丈夫商定以假离婚的办法迫使父亲多给钱,在得到钱后再办理复婚手续。2002年12月,何太文与张玉芹在顺义区政府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达成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书。双方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4岁的女儿由张玉芹抚养,何太文给付抚养费;双方现在居住的莲竹花园小区的楼房归张玉芹所有,张玉芹给付何太文11万元;存款归张玉芹,夏利车归何太文。
夫妻离婚后,何太文要求何先生再给些钱,父亲没有同意。当何太文找到张玉芹要求复婚时,张玉芹不同意,说当时离婚是认真的,离婚协议有效。
2003年2月,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何太文诉张玉芹及第三人何先生财产权属纠纷案。
何太文诉称,离婚协议内容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显然不公平。在我要求与张玉芹复婚时,才发觉她是用这种方法骗取我的财产。我们是假离婚,离婚协议无效,并提供了许某等3人的证明材料,但承认3位证人都是自己的朋友。要求将莲竹花园小区的楼房判归我所有,父亲给予的9万元补贴(包括购买的夏利车、剩余款等)归我所有。还有部分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另有母亲的医疗费0.4万多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均担,
张玉芹辩称,何太文所述不完全属实。何先生给何太文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告与我离婚时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她并不认识何太文所说的3位证人。离婚前,何先生并没有提起何太文母亲的医疗费一事。
何先生辩称,我的财产给了何太文,应属何太文的个人财产;我给他的房子,应有我的使用权。我给原告9万元钱是赡养我用的,不能作为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何太文与张玉芹经顺义区政府婚姻登记部门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是有效的。对何太文提出离婚时尚未分割的财产,应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何先生将财产赠予了何太文,当时何太文与张玉芹并未离婚,且没有约定何太文受赠予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另何先生父子签订的分家赠予协议中也未约定房屋使用权,所以,何先生要求房屋使用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何太文与张玉芹的离婚证书为有效证件;双方的离婚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均按离婚协议内容执行;双方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热水器、双人床、电话等归张玉芹所有;大沙发、单人床、微波炉等归何太文所有;驳回何太文、何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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