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开除职工 决定未送达本人无效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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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姜的家住在南方某省的偏僻山区,家里不宽裕。他从小学习刻苦,希望通过考学的道路改变自己和家人的命运。艰苦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他轻松地考取了省邮电学院计算机系。作为北京某通信公司委托学校定向培养的学生, 小姜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后,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自2000年7月31日起至2005年7月30日止。
小姜本以为在公司里可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然而事与愿违,他逐渐发现自己并不受重视,所从事的岗位也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虽多次与领导沟通,但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经过再三考虑,他决定辞职,到能够展示自己才华的地方去。2002年5月,小姜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但单位不同意,他于是撤回了申请。小姜非常气愤,在没有继续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第二天开始,他就不再到单位上班了。
2002年8月,公司对小姜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决定,并将他的人事档案关系移送到了原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的劳动部门,但未将开除公职的决定送达给小姜本人。公司还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小姜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姜给付单位违约金26,069元、培训费2100元。小姜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将公司起诉到西城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免除一切赔付义务。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作为劳动者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他在未履行任何请假和辞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的行为是错误的。被告以原告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原告公职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被告未按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开除处分的决定书面通知原告本人,违反了开除职工的法定程序,因此,其行为是无效的,应予撤销。因此,西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开除小姜公职的决定》;驳回原告小姜的诉讼请求。
小姜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对单位而言,要么允许小姜继续上班,要么按照法定程序,对小姜重新作出除名决定。(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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