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自费赴英国留学 中途退学状告中介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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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东城区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某诉九川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英莩服务公司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自费留学好梦难圆
2001年8月21日,17岁的李某在父母的陪同下,与九川公司签订了留学服务协议书,赴英国EF国际语言学校留学。李某的父母依照约定,向九川公司交纳了中介服务费1万元人民币,并向英国EF学校汇去学费11900美元、旅游与医疗保险费640美元。随后,九川公司为李某办理了出国留学签证。
9月18日,李某顺利到达英国EF国际语言学校,开始了他的海外求学历程。然而平地却生波澜,在英国度过了11周的留学生活后,李某认为食宿标准与原约定不符,并且EF学校没有大学预科课程,他无法继续在英国生活和求学,于是办理了退学手续,于12月4日返回北京。
李某回国前,经东城区工商分局调解,EF学校同意退给李某9023美元,其中学费4181美元、奖学金3000美元、转课程学费差额1245美元、保险费598美元。与李某要求退赔的10500美元相差1477美元,调解没有成功。EF学校退给了李某6024美元。
李某以九川公司和英莩公司欺诈为由,起诉至东城区法院。
诉讼双方唇枪舌剑
在庭审中,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九川公司多次在招生会上说明,英国EF学校收取的费用除用于课程费外,其余都是生活费;并保证在校学习期间居住在英国中产阶级以上家庭,每月食宿标准不低于1000美元。他到英国EF学校后,了解到该校课程设置、食宿条件、生活费用等与交纳的费用相差很大。因无法在英国生活,退学返回北京,尚有25周的学业无法完成。九川公司与英莩公司合伙欺诈,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中介服务费人民币2万元、双倍赔偿留学费19056美元、赔偿中断学业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精神伤害费人民币2万元。
被告九川公司认为:公司具有为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中介服务的合法资格。依照约定,公司为原告提供了联系学校、指导填写申请表格、代办赴英留学申请,协助办理出国护照、出国留学签证等服务。原告到达英国EF学校学习,协议已履行完毕。在原告填写的材料中未提及大学预科课程和中产阶级食宿标准,我公司不存在隐瞒行为。协议书中约定,如自行中止学业,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原告到EF学校后的注册、食宿等一切事宜均由EF学校负责。我公司与英莩公司不存在合伙欺诈行为。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民事欺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中介服务过程中是否对原告有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原告举出了大量的证据,被告却多数不认可。原告的两位证人出庭,分别证明在EF学校招生会上听到的和去伦敦原告居住家庭看到的情况,被告认为与己无关。被告就争议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原告对九川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多数不持异议。法庭对众多的证据依法进行了认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收集并当庭出示了两份证明材料:被告九川公司与英国EF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外合作交流处的证明。
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因案情新颖、复杂,证据繁多,经过了多次开庭。2002年末,东城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明确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原告提出被告曾许诺留学期间提供“中产阶级食宿标准”及EF学校有大学预科课程设置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学校的宣传材料中均无此内容。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英国留学期间的实际食宿状况,未提供中产阶级食宿标准的详实资料及其中断学业的客观原因,故原告称被告在中介活动中有故意欺诈行为,没有客观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九川公司双倍返还中介服务费及留学费、赔偿中断学业损失费及精神伤害费、给付奖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称九川公司与英莩公司合伙发布虚假广告没有事实依据。英莩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协议,也没收取原告费用,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英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诉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对英莩公司的起诉。(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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