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他俩为儿子再上公堂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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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亲生骨肉”,人们总是与父母对子女的关怀备至、百般呵护联系在一起。这是人之常情,但本案背后的故事却是一个例外。
今年15岁的小龙,从小就饱尝父母离异的痛苦,自11岁开始,又离开了一直共同生活的母亲,与严峻的父亲同住,他逐渐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和生活的自信。
小龙的父母,即连栋与淑春于1987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结婚。原本幸福的家庭,生了儿子小龙以后,随着生活负担加重,家庭矛盾日显突出。他们不珍惜夫妻感情,为了一些家庭琐事,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最后走上法庭,要求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1991年9月,这对夫妇经朝阳法院调解离婚。当时,调解协议商定,儿子小龙由淑春自行抚养。
8年后,即1999年,淑春以生活困难,无力抚育小龙为由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龙的抚养关系。这年12月13日,经朝阳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小龙自1999年3月起由连栋抚育,淑春每月给抚育费100元,到小龙18周岁止;小龙的医疗费、学习费用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小龙和父亲共同生活后,并没有感到快乐,却经常和父亲发生争执。因此,小龙曾离家出走,同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混在一起,走到了犯罪的边缘。那时,小龙曾找过母亲,但是,淑春总是让连栋把孩子领走。为了躲避由此带来的麻烦,淑春甚至不透露自己的住址。
小龙渐渐长大,有了自己的主见。他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他觉得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母子感情深厚。可是他和父亲之间从来就没有这种感情。于是,连栋以小龙多次表示愿意随淑春一起生活为由诉讼到顺义法院。
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连栋在法庭上表示,为了尊重小龙的意愿,要求将小龙变更为随淑春一起生活,每月愿给抚育费100元。
在法庭上,淑春对法官说:这些年来,连栋从来不关心孩子,更没有善待孩子。我没有正式工作,现在生活很困难。在2000年11月,我用部分贷款的形式购置的双裕东区的一套楼房,房款还没还清。为小龙今后着想,为了帮助孩子改掉偷、抢、流浪等恶习,好好上学读书,把孩子变更为由我抚养也可以。我要求连栋给小龙两间房子,连栋不得干涉小龙的生活,每月给小龙抚育费200元,并负担小龙学费、医疗费和其它费用的二分之一;补给从1991年至1999年8年间我抚养小龙的生活费、医疗费等1500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小龙愿意同母亲淑春一起生活,所以尊重小龙的意愿,变更为由淑春抚育为宜;连栋也应给付抚育费,原来给付的抚育费数额过低,应予适当调整;小龙的医疗费、学习费用,双方原有约定,即各负担二分之一,支持淑春的这一请求;对于淑春的其他要求,不予支持。
2003年3月12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小龙由连栋抚育变更为由淑春抚育;连栋每月给付小龙抚育费160元,至小龙18周岁止;小龙的医疗费、学杂费由连栋负担二分之一。(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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