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农药厂商欺骗用户 受害果农获赔十万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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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顺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农药的销售者和生产者被判赔偿。
顺义区某村有一个果品种植公司,在桃园内建有20栋大棚,每栋大棚内栽植200多棵蟠桃、油桃树。
2002年3月末,为防治大棚内桃树幼果期的蚜虫病,果品公司管理人员李某到夏某经营的种籽店买农药。按照夏某的介绍,李某购买了某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30%虫螨净烟剂20大盒,药款170元。当时,在发票上简单地注明购药方是某桃园。
果品公司技术人员在使用这些农药前发现,一部分标有30%虫螨净烟剂的包装盒内,掺杂有小盒的30%棚虫克烟剂。他们认真阅读两种烟剂包装上注明的防治对象和注意事项后,在13个大棚里使用了30%虫螨净烟剂,每个大棚使用了3小盒,而没有使用棚虫克烟剂。数日后,桃树发生大量落果现象。
李某于4月初到顺义区农药管理站对夏某进行投诉。农药管理站经调查核实证明:30%棚虫克烟剂,属临时登记产品,登记证号为LS95562,中文通用名为30%敌敌畏烟剂。30%虫螨净烟剂,没有登记。但30%虫螨净烟剂使用的登记号与30%敌敌畏烟剂是同一个号。农药管理站按照国家农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夏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为由,罚款1000元,责令他在4月26日前改正。
3天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为果品公司出据证明:在我所登记的LS95562农药,生产厂家为某科技开发公司,农药名称:30%敌敌畏烟剂,农药商品名:棚虫克。
紧接着,顺义区林业局、绿化办公室为果品公司出据证明:果树上一般用800-1500倍敌敌畏乳剂喷雾防治不同类别的害虫,但桃、李、樱桃、杏等核果类果树的花期、幼果期对该药非常敏感,在此期间使用常易造成大量落花落果,从而造成不同程度的减产。
于是,果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和某科技开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退还农药款170元。
根据果品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果品公司桃园的13个大棚2600棵蟠桃、油桃树,因非正常原因落果、减产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鉴定。鉴定结果是:该品种果树返季节生长,果品上市早,价格高。采用收益法计算,经济损失为109200元。
法院认为:果品公司李某购买的20盒虫螨净烟剂, 是以某桃园即公司的简称购买的。此商品买卖行为,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某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虫螨净烟剂,有效成份是敌敌畏,不仅未经主管部门登记,而且使用的是30%敌敌畏即棚虫克的农药登记证号。并有部分棚虫克烟剂使用了虫螨净烟剂包装盒,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虫螨净烟剂对桃树花期和幼果期容易造成大量落花落果,但产品的注意事项中并未标明,造成果品公司误用,2600棵蟠桃、油桃树因此大量落果。夏某与某科技开发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负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夏某、某科技开发公司共同赔偿果品种植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夏某退还果品种植公司农药款170元。案件受理费3513元,鉴定费3000元,由夏某与某科技开发公司共同负担。夏某和某科技开发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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