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风风雨雨几十载 暮年无奈上法庭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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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芝老人已近花甲之年。1962年,她与张同结婚,至今已近四十载。在她眼里,没有什么困难可以将她打倒。但她没有想到,自己老来却为生活所困扰。这困扰不是来自子女,而是来自丈夫张同。为此,老两口竟然闹翻了脸,李玉芝一气之下,将老伴张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才知两位老人因为家庭琐事,早已产生矛盾。李玉芝老人早在3年前就靠自己干零活挣来的钱,在外面租房居住,双方一直分居。虽然儿女及村委会多次调解,但双方仍没有和好。本来,张同每月还给李玉芝一定的生活费,可最近,不知什么原因,张同竟然停止了给付。李玉芝老人想不通,为什么自己与张同结婚近40年,他每月退休金达千元,竟然连一点儿旧情都不念。如今李玉芝老人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子女生活又都不富裕。无奈之下,她只得请求法律的帮助。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保持分居状态。张同也同意每月给付李玉芝扶养费300元。
于韵与刘恒这对老夫妻也是如此。1969年,于韵与刘恒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一些小事发生矛盾。最后,闹得离了婚。离婚后,双方又都感到后悔,又都想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便又复了婚。但复婚后,双方仍经常发生口角,无法正常生活。于是,2000年初,于韵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因而驳回了于韵的离婚请求。之后,于韵搬出另租房居住。现于韵以没有生活来源、体弱多病、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恒每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在法院审理中,刘恒认为,于韵与自己已有一年多没在一起居住,经济相互独立,故自己没有扶养于韵的义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根据刘恒的收入情况及于韵的生活需要,判决刘恒每月给付于韵生活费500元。
林文今年62岁,在家务农,三个孩子都已长大成人。丈夫李冬是某电信局职工,因生性固执,25年前,在与子女发生争执后,从家中搬走,在外租房独居,一直不与家人来往。现在林文年纪已大,且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人扶养。故在分居25年后,林文将丈夫李冬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给付自己生活费。在法院审理此案时,李冬认为,自己与林文早已是名存实亡的夫妻,双方已分居25年,互不来往,所以,自己没有义务扶养林文。法院认为,林文与李冬是经依法登记的合法夫妻,虽然双方已分居多年,但夫妻关系并没有解除,李冬不能以长期分居为由而拒尽扶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李冬每月给付林文生活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以,上述案例中,三对夫妻虽然均分居多年,但合法的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应互尽扶养义务。(文中人系化名)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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